囚犯(冯正虎)的私产

监狱囚犯除了入狱时穿在自己身上这套衣服,还有狱中购买的几本书和一些自己写的东西是私人财产,其他一切东西都是国家财产,离开监狱时不准带走。当然,也没有人喜欢穿着囚服回家。

2003年11月12日,我离开上海市提蓝桥监狱时检查得特别严格,脱得精光光,还要看看屁股夹缝里是否藏东西。最后,监狱警察还是不放心,索性耍流氓,扣押我所有写的材料,还有许多剪报与司法文书,不出具扣押清单,企图私吞。释放回家当天,我凭记忆写成《被扣留物品的清单》,与警察私扣的物品目录一字不差,这是二个月后依法追还私人物品的凭证。

2004年1月13日,我致函乔利国监狱长,并附上《关于违法扣留冯正虎私人物品的情况汇报》,控告六监区二分监区狱警非法扣留我的私人物品之事,要求监狱长依法处理,保护服刑人员的合法财产,责成那些狱警及时退回我的私人物品。

2004年3月6日接到上海市提篮桥监狱刑务处的来函,通知我于2004年3月9日上午9时去上海市提篮桥监狱领取有关私人物品。

我领取了被扣留的大部分私人物品,仅有我的《狱中日记》1本、2001年10月《我的打算》手稿1篇及记英文口语的彩色软面簿1本仍被告知扣留。2002年2月致原第六监区第四分监区长沈言荣、2002年4月1日致第六监区杨书记、2002年4月22日致于政委、王副监狱长、2002年7月关于粥、馒头节约的合理化建议、2002年8月5日致第六监区副监区长葛礼斌、2002年8月5日关于组长犯张某动手凌辱小监犯冯正虎的情况汇报、2002年10月思想汇报、2003年关于车间布局合理化的建议、2003年6月22日致第六监区副监区长葛礼斌、2003年6月25日致乔利国监狱长、2002年新食堂等致监管人员的信及稿件的手稿与2001年看守所时期、2001年12月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的信函手稿均被告知没有找到,并特意列出清单让我过目。

虽然没有全部归还,但狱警的这一做法还是值得赞许的。我理解上海市提篮桥监狱警察的做法,或许仍被扣留的这些文稿涉及到提篮桥监狱的不文明之处,因此我暂且保留自己的索取权,相信以后会归还的。随着上海市提篮桥监狱的司法改革,它将更加进步、公正、自信,成为严格执行《监狱法》的现代文明监狱。

2004年1月13日致乔利国监狱长的信

尊敬的乔监狱长:

   新年好!

   我是原六监区服刑人员,因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制作销售一本有益于社会、有助于中日经济交流、有利于中国对外开放的电子书被错判为非法经营罪之故,蒙受三年冤狱,于2003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

   回家已有二个月,但我仍然难忘这段羞辱而艰难的岁月。当然,我还是很感谢那些依法行政、尊重服刑人员人格的狱警。尤其,感谢你的一系列报告,使我对监狱改革充满信心。我考虑许久,还是先向您控告六监区二分监区狱警非法扣留我的私人物品之事,相信您会依法处理,保护我的合法财产,责成那些狱警及时退回我的私人物品。这些狱警连法院的判决书、我的申诉状、监狱允许订阅的报刊都要扣留,不知他们为什么会如此藐视法律。在这些扣留物品中,有我写给监狱领导及其他司法机关领导人的信以及我的日记,这些值得他们认真读一下,或许我比他们更珍惜提蓝桥监狱的声誉与进步。

   我2003年1月1日、6月25日给您的信均投入监狱长信箱,也同时交给分监区领导。但是,很遗憾,一直没有您的回音。按照您的工作作风,这是不可能的,或许您的下属没有让你收到我的信。这些信反映的内容,对于我来说已是过去的事,但对于您的工作有参考价值,可以了解基层的执法工作。

   随信寄上《关于违法扣留冯正虎私人物品的情况汇报》以及我2003年1月1日给您的信、请您评判,并依法处理。同时,寄上《狱中的“申诉状”(提要)》、《中国日资企业要览》电子书介绍以及《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一书,请指教。我衷心希望上海市提蓝桥监狱在您与其他监狱领导的努力下能够成为现代化的文明监狱,新一年监狱改革一定会有大的进步。

         顺祝

   春节快乐

冯正虎

2004年1月13日上海

附件:关于违法扣留冯正虎私人物品的情况汇报

冯正虎是原上海市提蓝桥监狱第六监区第二分监区服刑人员,于2003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在出狱当日,冯正虎的申诉资料、信件、读书笔记本、法院判决书及其他司法文件等私人物品均被第六监区第二分监区的狱警无理由地扣留,又未出具暂扣单,这种行为显然违反《监狱法》,侵犯当事人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

一、违法扣留私人物品的经过

冯正虎于2003年9月上旬将一箱私人物品,其中有《南风窗》杂志二十几本、其他杂志十二本以及已阅读过并作分类的《新闻晨报》、《南方周末》、《上海法治报》等在监狱里允许订购的报纸七百余张,送交检查,并打算本月13日第六监区服刑人员接见时捎回家。此事由第六监区第二分监区分管内勤的警官王政经办。但2000年9月13日清晨第六监区第二分监区指导员郭海通知我,监区未批准,只好把已检查过的物品存放在第六监区第二分监区中队长办公室,等我出狱时一并捎回。

根据郭海指导员的要求,我将准备出狱时捎回的物品,提前交给他们检查。我于2003年11月3日(星期一)上午将准备出狱时捎回的物品送至第六监区第二分监区中队长办公室,全部交给王政警官,并附上四页《冯政虎私人物品的请单》,由他一一核对后收下。

2003年11月12日上午,我出狱时,王政警官仅将40封家信与26本书(书名:《”三个代表”学习读本》、《论 “三个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的理解与适用》、《审判监督指导与研究》、《司法考试复习指南》、《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预测试题详解及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解析》、《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要点及重点法条一本通》、《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典型案例解析及常考法律文书集成》、《国家司法考试2002年试题解析及2003年命题走向预测》、《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选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务问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释义》、《行政诉讼司法解释汇编》、《宪法学》、《后楼梯—大哲学家的生活与思考》、《菜根谭》、《儒解菜根谭》、《论语》、《孟子》、《变化:1990-2002年中国实录》、《北京法源寺》、《国际规则:入世后的中国法律对策》、《美国秀》、《UNIXで“やりたい”ことを”できゐ”にかぇゐ基本の12章亡 》、《Windows98/meと2000を使ぅ本》)交还给我,而我送交检查的其他物品均被扣留。我当即告知他们,你们可以暂扣我的物品继续检查,但应当出具暂扣单。但是,他们不肯出具暂扣单,企图私藏。这是显然违法的。我当时拒绝出狱,要求见监狱长,后经专门负责送我出狱的警官(不是第六监区的)劝说,才办理了相关出狱手续,按时出狱。

二、被扣留物品的清单

1、申诉资料及其他文件

申诉状正文(打印稿);

申诉状提要(打印稿);

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电子出版物光盘案的概况(打印稿);

上海市人民检查院二分院 (2001)沪检二分诉字第3号起诉书(原件);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 (原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1)沪高刑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书(原件);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 (复印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1)沪高刑终字第1Z7号刑事裁定书(复印件);

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等其他六份法规(复印件)。

 

2、一审、二审及申诉资料

一审的答辩状(手稿);

一审庭审的最后陈辞(手稿);

二审的上诉状(手稿);

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电子出版物光盘案的概况(手稿);

经营概念及其例题(手稿);

电子出版物的获利计算(手稿);

关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的评判及其修改要点(手稿);

2003年11月的《申诉状》(手稿);

2002年 6月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的来函(原件);

2002年9月29日(200Z)沪高监字第4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原件);

2003年4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通知(原件);

2003年4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来函(原件);

2003年6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来函(2003)沪二中法信访字第258号(原件)。

3、致申诉机关的信

2001年11月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手稿);

2002年4月1日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滕一龙院长(手稿);

2002年4月1日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沈咏德副院长(手稿);

2002年6月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室陈贤(手稿);

其他若干封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二分院驻上海市提蓝桥监狱检察室夏检察官、徐检察官的信(手稿)。

4、致杨绍刚等人的信

2001年看守所时期致原上海市市长徐匡迪(手稿);

2001年看守所时期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手稿);

2001年12月致原中共上海市委书记黄菊2001年(手稿);

2001年12月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手稿);

其他若干封致上海市九汇律师事务所主任扬绍刚高级律师(手稿)。

5、亲友的来信

已收40封,尚有10封被扣留。其中,妻子(陈小晶)3封,编号是6、7、21;妹妹(冯美娇)1封,编号是A3;长兄(冯正宝)2封,编号是C1、C2, 二兄(冯正龙) 3封,编号是D4、D5、D8;杨绍刚律师2003年的新年贺卡1封。

6、致监管人员的信及稿件

2001年10月我的打算(手稿);

2002年2月致原第六监区第四分监区长沈言荣(手稿);

2002年4月1日致第六监区杨书记(手稿);

2002年4月22日致于政委、王副监狱长(手稿);

2002年7月关于粥、馒头节约的合理化建议(手稿);

2002年8月5日致第六监区副监区长葛礼斌(手稿);

2002年8月5日关于组长犯张某动手凌辱小监犯冯正虎的情况汇报(手稿);

2002年10月思想汇报(手稿);

2003年关于车间布局合理化的建议(手稿);

2003年6月22日致第六监区副监区长葛礼斌(手稿);

2003年6月25日致乔利国监狱长(手稿);

2002年新食堂(手稿);

2002年评析金融混业经营(手稿)。

7、笔记本及剪报

申诉资料(一) (练习本)1本

申诉资料(二) (练习本)1本;

申诉资料(三) (练习本)1本;

申诉资料(四) (彩色软面簿)1本;

日记(2001年9月11日至2003年10月28日) (黑色软面簿)1本

报刊文章索引 (黑色硬面簿)1本;

读书笔记(一) (黑色硬面簿)1本;

读书笔记(二) (黑色硬面簿)1本;

英文口语 (彩色软面簿)1本;

剪报(一) (大信封)1包;

剪报(二) (大信封)1包;

剪报(三) (大信封)1包;

剪报(四) (大信封)1包。

8、报刊

《南风窗》等杂志 8本

已阅读过并作分类的《新闻晨报》、《南方周末》、《上海法治报》等在监狱里允许订购的报纸 若干叠。

9、 2003年9月上旬送交检查的物品

《南风窗》杂志二十几本、其他杂志十二本以及已阅读过并作分类的《新闻晨报》、《南方周末》、《上海法治报》等在监狱里允许订购的报纸七百余张。

特此汇报上述情况,请狱警执法的监督部门核查,并予以处理,限时退回的私人物品。我可以就此事上报监狱的上级部门,或向检察院控告,或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但暂且保留向上控告的权利。因为,我亲身目睹上海市提蓝监狱的进步,更了解监狱执法的现状,相信监狱领导会妥善纠正狱警的违法为。

冯正虎

2003年11月12日

同时检查

违法警察护送冯正虎去检察院投诉 ——冯正虎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第35天的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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