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状(13):非法拘禁19天

冯正虎诉状(13):非法拘禁19天

 

上海的司法公正吗?上海五颜六色的经济繁荣、豪华气派的高楼大厦,能遮掩上海司法的落后吗?上海市民冯正虎亲身经历的36个案例就是一个最好的见证。

4个刑事、行政再审案件长期没有立案回复,见错不纠,无赖到底。32个行政、民事的第一审案件既不立案又不裁定。36个案件各自实体内容不同,将来可以由法官依法判定错对,但现在都有一个共同问题就是遭受法院司法不作为的侵害,尚未审判就被非法剥夺诉权。

现在,冯正虎将公开36个被剥夺诉权的案件诉状,让公众评判:冯正虎的诉讼案件是否可以立案?即使不予立案,法院是否也应该依法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冯正虎遭受的侵害,也是很多人的遭遇,受害者可以分享冯正虎的诉讼经验,并把冯正虎的诉状作为诉状样本,依法维权。

在此,公开《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所属警察在长兴岛鹿鸣农庄非法拘禁冯正虎19天》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诉状,本案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本案诉求:确认被告所属国保处警察沈国良、五角场派出所警察陆巍峰、陶卫国于2011年3月3日至3月21日在长兴岛鹿鸣农庄非法拘禁冯正虎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行为;确认被告所属警察雇员及指使非执法人员(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杨浦区公司职工)监禁公民冯正虎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行为;为了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应当依法追究本案主谋及直接参与非法拘禁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

本案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管辖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提交诉状的时间:2011年5月9日。最近再次提出的时间: 2011年11月10日(用邮政特快专递EMS:EE109054410CS,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

截止2013年5月1日,超过法定立案受理时间的天数:680天

 

 

行政起诉状(9)

 

 

原告:冯正虎 男,1954年7月1月出生,汉族,研究生学历

身份证:310108195407012452

住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编:200433

手机:13524687100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

法定代表人:蔡田 局长

地址:上海市平凉路2049号 邮政编码:200090

电话:65431000

 

 

原告于2011年5月9日,亲自去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起诉被告,立案庭陈法官接收原告的诉状及全部证据材料,但未出具人民法院的证据材料收据。5月13日原告用特快专递(EMS编号:EJ695135293CS )再将原告的诉状及全部证据材料寄送院长顾伟强。但是,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至今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因此,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于2011年9月29日用邮政特快专递(EMS:EN694077577CS)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但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既不立案又不裁定。因此,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于2011年10月20日用邮政特快专递(EMS:EP239649857CS)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但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也既不立案又不裁定。

因此,原告依据前述法律条款规定,于2011年11月10日(EMS:EE109054410CS)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诉讼请求

 

1. 依法确认被告所属国保处警察沈国良、五角场派出所警察陆巍峰、陶卫国于2011年3月3日至3月21日在长兴岛鹿鸣农庄非法拘禁冯正虎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行为。

2. 依法确认被告所属警察雇员及指使非执法人员(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杨浦区公司职工)监禁公民冯正虎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行为。

3. 为了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应当依法追究本案主谋及直接参与非法拘禁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1年3月3日上午8:30左右我在家吃早餐时,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警察陆巍峰率领五、六名警察、社保人员闯入我家,出具五角场派出所的传唤证,其传唤案由是“因你涉嫌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社会秩序”,实际上我从未做过任何涉嫌违法的事。什么是“其它方式”就是什么方式也没有,这是警察非法抓人报复的一个惯用借口。

而且,当日又一次遭受抄家,抄走一台电脑、一部手机。警察抄家时没有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而且,抄走原告的私人物品后连扣押物品清单也不交给原告。

当日约9:00我由警车送至杨浦区五角场派出所,被关押在询问室里,但没有一位警察来做询问笔录,也没有任何人告知我究竟有什么涉嫌违法的行为,一直被关押至下午1:30许。五角场派出所警察陶卫国与三位从上海保安公司雇佣来的保安人员将我从讯问室押到停在派出所外边的一辆普通桑塔纳小车上,与其他两辆小车一同驶向上海市崇明县的长兴岛。

当日下午我被非法拘禁在海滩边的一个“黑监狱” (长兴鹿鸣农庄,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丰村永丰果园 电话:021-33801779),我的手机被没收,没有人身自由,一切都在看守人员的严密监控下行事,如同在监狱里生活一样,直至3月21日被释放,整整非法拘禁19天。

这个偏僻的农庄周围没有公交路线,晚上漆黑一片,除了周末有一些关系客人来聚餐,平时只有我们这些特殊客人。房间的窗户外加一层铁栅,门也是两道的,囚犯插翅难逃。没有电话,又在看守们寸步不离的监控下,我要向警方110、督察队或检察院报案求救是绝对不可能的。

没有执法凭证的三名警察沈国良、陆巍峰、陶卫国与没有执法资格的四名保安人员在一个非法的关押场所拘禁一个合法公民。

没有监禁资质的 “黑监狱”不同于受法律监管下的监狱或看守所,囚犯没有人身安全的保障,关押期限与处境都是无法预期的,时时处于被绑匪撕票而无救援的恐惧之中,其精神受到极度伤害,而难以忍受的心理恐惧又会导致身体伤害。

原告突然失踪,其家属去五角场派出所报案,但未被立案,因为参与违法犯罪的是警察。警察不遵守法律,滥用职权,利用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方式去监控公民,并授与没有执法资格的普通保安人员去行使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这种不受法律制约而肆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受害人及其家属、乃至整个社会都是一个极度威胁与恐惧。

 

本案件中被告所属警察的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1. 滥用传唤证。原告于2011年3月3日9:00到五角场派出所接受询问,直至2011年3月21日下午被承办警察释放回家,而且其间没有做过一次法定的询问笔录。被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项。

2. 非法抄家,扣押本案无关物品。被告所属警察入室检查时未出示警察工作证及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扣押物品后既不留清单也不归还。被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九条第四项。

3. 违反保安员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国家规定。被告所属警察雇佣并指使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杨浦区公司三名保安员(大刘、小刘、小王)及江浦街道的一名社保人员(老常)监禁公民冯正虎,违反国务院颁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条。

4.非法拘禁。被告所属警察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将原告强制拘禁在鹿鸣农庄19天,已属检察机关规定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被告所属警察违反《宪法》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二款、《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项、《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5. 知法犯法,违法不报。被告所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警察,应当熟悉限制人身自由的相关法律,明知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将一个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非法监禁在一个没有监禁资质的关押场所,这显然是违法的。但是,被告所属警察依然执行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错误指令,并未向上级机关举报。被告所属警察违反《警察法》第三十三条及警察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基本职业道德。

 

警察不遵守法律,不按照合法的执法程序去办案,而是滥用职权,利用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方式去监控公民,并授权没有执法资格的普通保安人员去行使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这表明社会管理的极度混乱,使宪法法律名存实亡,将国家处于危险境地。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加紧迫,这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各方面反映强烈的问题。

最近,中共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各级党委要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带头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坚持依法办事,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

 

原告曾于2011年4月7日依据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就被告所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控告。但是,4月19日接待的检察官告知原告:本案的行为属单位性质。所以,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追究违法警察所在单位的违法责任。

 

以上是原告的陈诉,请法官明断。原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维护宪法法律,保障公民权利,依法立案,支持原告的诉求,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起诉人: 冯正虎

2011年11月10日

 

附件:(所有证据材料已向上海市杨浦区法院提交。)

1. 2011年3月3日传唤冯正虎的传唤证{沪公(杨)(场)行传字{2011}第13号

2. 上海市长兴鹿鸣农庄的名片

3.《冯正虎如何应对强迫失踪及非法拘禁》(《督察简报》2011年3月31日总48期)

4. 《中国法律会为权力者弯曲吗?——冯正虎就强迫失踪及非法拘禁事件向检察院控告》(《督察简报》2011年4月16日总4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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