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状(30):警察滥用第28号传唤证

冯正虎诉状(30):警察滥用第28号传唤证

 

上海的司法公正吗?上海五颜六色的经济繁荣、豪华气派的高楼大厦,能遮掩上海司法的落后吗?上海市民冯正虎亲身经历的36个案例就是一个最好的见证。

4个刑事、行政再审案件长期没有立案回复,见错不纠,无赖到底。32个行政、民事的第一审案件既不立案又不裁定。36个案件各自实体内容不同,将来可以由法官依法判定错对,但现在都有一个共同问题就是遭受法院司法不作为的侵害,尚未审判就被非法剥夺诉权。

现在,冯正虎将公开36个被剥夺诉权的案件诉状,让公众评判:冯正虎的诉讼案件是否可以立案?即使不予立案,法院是否也应该依法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冯正虎遭受的侵害,也是很多人的遭遇,受害者可以分享冯正虎的诉讼经验,并把冯正虎的诉状作为诉状样本,依法维权。

在此,公开《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五角场派出所警察2011年6月27日传唤冯正虎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诉状,本案涉及警察滥用职权的问题。

本案诉求:确认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警察2011年6月27日传唤原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本案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管辖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提交诉状的时间:2011年10月17日。最近再次提出的时间: 2011年12月22日(用邮政特快专递EMS:EE109054423CS,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

截止2013年5月1日,超过法定立案受理时间的天数:550天

 

 

 

行政起诉状(26)

 

 

原告:冯正虎 男,1954年7月1月出生,汉族,研究生学历,

身份证:310108195407012452

地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编:200433

电话:021-55225958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

法定代表人:蔡田 局长

地址:上海市平凉路2049号 邮政编码:200090

电话:65431000

 

 

原告于2011年10月17日,用邮政特快专递(EMS编号:EN694077475CS)将原告的诉状及全部证据材料寄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起诉被告。但是,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至今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因此,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于2011年11月4日用邮政特快专递(EMS:EN694077435CS)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既不立案又不裁定。因此,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九条规定,于2011年11月16日用邮政特快专递(EMS:EE109054471CS)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但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也既不立案又不裁定。

因此,原告依据前述法律条款规定,于2011年12月22日(EMS:EE109054423CS)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诉讼请求

 

1. 确认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警察2011年6月27日传唤原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1年6月27日下午2:00许,原告出门外出,受到五角场派出所警察陶卫国的无理阻扰。警察陶卫国出示传唤证将原告带到五角场派出所,然后既没有按法定程序做询问笔录,又没有告知原告究竟以什么其他方式涉嫌什么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莫名其妙地关押了原告3个小时左右后释放。

原告是遵纪守法的公民,但是警察陶卫国出示的传唤证【沪公(杨)(场)行传字(2011)第0028号】称原告“因你涉嫌以其他方式扰乱公共秩序”限原告到五角场派出所接受询问。警察是滥用职权,非法使用传唤证来扰乱公民的正常生活。

2011年7月1日原告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依法公开6月27日传唤证上称“冯正虎涉嫌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案”的受害方、受害程度、所指的“其他方式”究竟是何种方式、《受案登记表》、何时立案、由哪个部门立案侦办、立案至今侦办进展、立案后法定办结期限等八项信息,但是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超过法定的期限也无法公开上述信息,显然6月27日警察利用传唤证扣留原告的行为根本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办理过合法的传唤手续,纯属个别部门及其警察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

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公民权利。而且,无论在执法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是违法的。

 

1.传唤程序上的违法

 

原告于2011年6月27日下午14:40到五角场派出所接受询问,直至当日下午5:30被承办警察释放回家,其间没有做过一次法定的询问笔录,也没有谁告知原告究竟以什么其他方式涉嫌什么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被告所属警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

 

2.滥用传唤证,变相非法拘禁原告。

 

原告根本没有涉嫌参与违法犯罪的事件,2011年6月27日下午是按惯例走访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人民来访接待室,约定与信访办的负责人谈话。参见详细记录当天下午情况的纪实文章《上海公安局五角场派出所的瞎折腾》。被告所属警察违反《宪法》第三十七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一项、《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九条第三项。

 

为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2011年8月1日用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EMS:EE109054511CS)向被告的上级主管部门(上海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但上海市公安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的决定”的法定期限,至今未回复。

因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被告的违法行为提出诉讼,请求法院秉公司法,支持原告的诉求,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起诉人:冯正虎

2011年12月22日

 

附件:(所有证据材料已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及第二中级法院提交。)

1.《上海公安局五角场派出所的瞎折腾》

2. 2011年6月27日的传唤证【沪公(杨)(场)行传字(2011)第0028号】

3. 2011年8月1日原告致上海市公安局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的邮寄凭证(EMS编号:EE109054511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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