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状(33):二年内9次抄家、扣留电脑13台

冯正虎诉状(33):二年内9次抄家、扣留电脑13台

 

上海的司法公正吗?上海五颜六色的经济繁荣、豪华气派的高楼大厦,能遮掩上海司法的落后吗?上海市民冯正虎亲身经历的36个案例就是一个最好的见证。

4个刑事、行政再审案件长期没有立案回复,见错不纠,无赖到底。32个行政、民事的第一审案件既不立案又不裁定。36个案件各自实体内容不同,将来可以由法官依法判定错对,但现在都有一个共同问题就是遭受法院司法不作为的侵害,尚未审判就被非法剥夺诉权。

现在,冯正虎将公开36个被剥夺诉权的案件诉状,让公众评判:冯正虎的诉讼案件是否可以立案?即使不予立案,法院是否也应该依法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冯正虎遭受的侵害,也是很多人的遭遇,受害者可以分享冯正虎的诉讼经验,并把冯正虎的诉状作为诉状样本,依法维权。

在此,公开《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五角场派出所警察违法超期扣押冯正虎九次被抄家所扣的财物,并要求国家赔偿》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诉状,本案涉及公民的财产权。

原告于2010年4月20日、8月3日、2011年2月16日、2月20日、3月3日、6月14日、2012年3月1日、3月20日、3月23日九次遭受被告所属警察的抄家扣物。其中多次,警察没有检查证、扣留物品清单等执法凭证,属非法搜查。被告所属警察扣押原告的物品至今尚未返还,违反《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二年内连续扣留原告13台电脑,已是世界奇闻。

本案诉求:确认被告所属国保警察、五角场派出所警察于2010年4月20日、8月3日、2011年2月16日、2月20日、3月3日、6月14日、2012年3月1日、3月20日、3月23日九次抄家扣留原告物品超期不返还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判令被告返还超期扣押原告的全部财物,并支付赔偿金19630元人民币;追究违法返还超期扣押物品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案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管辖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提交诉状的时间:2012年7月11日。最近再次提出的时间: 2012年12月25日(用邮政特快专递EMS:EX386404246CS,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

截止2013年5月1日,超过法定立案受理时间的天数:283天

 

 

 

行政起诉状(29)

 

原告: 冯正虎 男 汉族 1954年7月1日出生

身份证: 310108195407012452

住址: 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电话: 021-55225958

 

被告(一):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

法人代表: 蔡田 局长

住址: 上海市平凉路2049号

电话: 021-65431000

 

被告(二):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五角场派出所

代表人: 朱哲晓 所长

住址: 上海市国权路95号

电话: 021-22171120

 

 

原告于2011年10月24日,用邮政特快专递(EMS编号:EP239649959CS)将状告被告所属警察六次非法抄家超期扣物(2010年4月19日、8月3日、2011年2月16日、2月20日、3月3日、6月14日)的诉状及全部证据材料寄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起诉被告。2012年7月11日,原告用邮政特快专递(EMS编号:ES797820566CS)将状告被告所属警察2012年的三次非法抄家超期扣物(2012年3月1日、3月20日、3月23日)的诉状寄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起诉被告。但是,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至今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因此,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于2012年11月23日用邮政特快专递(EMS:EN 797820570CS)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既不立案又不裁定。因此,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九条规定,于2012年11月27日用邮政特快专递(EMS:ES807153780CS)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但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也既不立案又不裁定。

因此,原告依据前述法律条款规定,于2012年12月25日(EMS:EX386404246CS)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诉讼请求

 

1. 确认被告所属国保警察、五角场派出所警察于2010年4月20日、8月3日、2011年2月16日、2月20日、3月3日、6月14日、2012年3月1日、3月20日、3月23日九次抄家扣留原告物品超期不返还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

2. 判令被告返还超期扣押原告的全部财物。

3.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3860元人民币。

4. 追究违法返还超期扣押物品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5.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0年4月20日、8月3日、2011年2月16日、2月20日、3月3日、6月14日、2012年3月1日、3月20日、3月23日九次遭受被告所属警察的抄家扣物。其中多次,警察没有检查证、扣留物品清单等执法凭证,属非法搜查。被告所属警察扣押原告的物品至今尚未返还,违反《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被告所属警察在九次抄家扣物的事件中,诸多环节是违法的,连所谓“涉嫌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具体案由都不存在,却要强行抄走扣留原告的合法财产,其中有19个文件夹内都是一些法院裁判书等司法文书及诉讼证据材料。二年内连续扣留原告13台电脑,已是世界奇闻。

原告根本没有任何涉嫌违法事实,而是护宪维权,清除司法不作为,维护司法公正,推进司法进步,让上海变得更美好。但被告所属警察每次奉命惩罚原告时,都以一个同样的借口:“你涉嫌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利用法律条款的空隙,肆无忌惮地闯入民宅、抄家扣物。什么是“其他方法”,就是什么方法也没有。频繁地扣留原告财产,而且霸占不还,这不是依法办案,而是恶意报复,逼迫一个坚守法律的人向不讲法、不讲理的权贵屈服。

 

 

一、原告遭受九次抄家扣物的概况

 

第一次,2010年4月19日深更半夜,上海市公安局国保部门警察小张、杨浦区国保处警察、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及社区保安人员闯入原告家,先把原告骗到五角场派出所,然后开始抄家,直至第二天凌晨3:00许,扣押原告的电脑、打印机、网络设备等27件物品。当时,在原告的妻子强烈要求下,五角场派出所民警小庞才临时去五角场派出所取来几张《上海市公安局扣留物品、文件清单》,记录了被扣押的所有物品。这份清单没有公章,连案由、见证人、承办人也没有,仅作为这些警察违法行政的证据留下。2010年5月19日起至2012年11月27日,本次扣押物品已违法超期924天。

第二次,2010年 8月3日上午,原告冯正虎打算穿上“我要立案”的文化衫,静静地坐在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立案大厅等候立案,去唤醒法官的良知,敦促当政者遵守法律,归还公民诉权,开启司法公正之路。但是,原告尚未出家门就遭传唤,又被抄家拿走两台电脑、两件“我要立案”文化衫以及艾未未摄制的影片《美好生活》等材料。被告所属警察拿走原告的财物,未留下《上海市公安局扣留物品、文件清单》,而且整个行政过程没有出具任何合法的执法凭证。2010年9月2日起至2012年11月27日,本次扣押物品已违法超期817天。

第三次,2011年2月16日上午,正当原告准备去给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云耕寄信时,被告所属的警察闯入原告家,将原告传唤到杨浦区五角场派出所,然后抄家了三个多小时,抄走原告的两台电脑、两部手机、十九个文件夹的判决书、起诉书及证据等诉讼材料、十几本《我要立案——上海司法不作为案例汇编(第1集)》、一只南美羊驼绒毛玩具等33大类物品,其中包括原告致刘云耕的信函打印稿及刘云耕拒收的二封EMS退件。2011年3月18日起至2012年11月27日,本次扣押物品已违法超期621天。

第四次,2011年2月20日下午,被告所属五角场派出所警察陆巍峰等人进入原告家,拿走电脑、显示屏、打印机各一台,留下一张《上海市公安局扣留物品、文件清单》。被告的所属警察把《上海市公安局扣留物品、文件清单》当作人民币,可以随随便便进入原告家里换取任何他们喜欢的财物。2011年3月22日起至2012年11月27日,本次扣押物品已违法超期617天。

第五次,2011年3月3日上午8:30许,原告在家吃早餐时,上海市公安局国保部门警察小张、杨浦区五角场派出所警察陆巍峰率领五、六名警察、社保人员闯入原告家,出具五角场派出所的传唤证,并将原告带至杨浦区五角场派出所,但没有一位警察来做询问笔录,也没有任何人告知原告究竟有什么涉嫌违法的行为,莫名其妙地被关押至下午1:30许,又被送至上海市崇明县长兴岛的一个“黑监狱”(鹿鸣农庄),每日24小时由7名便衣警察及保安人员贴身看守,直至3月21日被释放,非法拘禁20天。(非法拘禁案另行处理,已向法院起诉。)3月3日原告又一次遭受抄家,抄走一台电脑、一部手机。《上海市公安局扣留物品、文件清单》在五角场派出所警察陆巍峰处,未交给原告。2011年4月2日起至2012年11月27日,本次扣押物品已违法超期606天。

第六次,2011年6月14日上午,上海市公安局国保部门警察小张、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派出所警察陆巍峰率领三名警察及三名雇佣的保安来原告家抓人抄家。被告所属警察抄走原告的物品:电脑主机一台、显示屏一台、打印机一台、手机一部、《我要立案——上海司法不作为案例汇编(第1集)(108案例)》及《王蓉华要立案(60案例)》二本、《捍卫法律,还我诉权》《请支持“我要立案——捍卫法律,还我我诉权”行动(致人大代表、法官、检察官、律师及维权人士的信函)》等文章若干、“我要立案、捍卫法律、还我诉权”的挂牌4张等。上述扣押物品都是合法的物品,与涉嫌违法根本挂不上钩,而只证明原告坚守法律、维护公民权利的优良行为,应当表彰奖励,也证明这次传唤抄家绝对是错误的,又是一场瞎折腾。2011年7月13日起至2012年11月27日,本次扣押物品已违法超期504天。

第七次,2012年3月1日下午15:00许,五角场派出所警察葛德强、王水根、陆巍峰、杨浦区国保警察沈国良及上海市国保警察小张等十名警察入室抄家,出具盖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公章的检查证。扣押冯正虎的物品:电脑2台、显示器2台、手机4部、打印机1台、扫描仪1台、照相机1部、网络设备若干、书籍文件及其他物品。出具的《上海市公安局扣留物品、文件清单》盖有五角场派出所的公章,并由承办人葛德强、王水根签字。2012年3月31日起至11月27日,本次扣押物品已违法超期242天。

第八次,2012年3月20日下午16:30许,被告所属警察陆巍峰、沈国良闯入原告的家,推搡原告至室内的书房,陆巍峰出拳殴打原告,接着野蛮抄家。扣押冯正虎的物品:电话机2台、3月1日扣物清单等文件若干、及其他物品。他们没有出具检查证、扣物清单等执法凭证,属非法搜查扣物。2012年4月19日起至11月27日,本次扣押物品已违法超期222天。

第九次,2012年3月23日下午14:30许,被告所属警察陆巍峰、沈国良及市国保警察小张,还有五角场派出所二名穿警服的警察,入室抄家,翻箱倒柜,肆意扣物。没有检查证,扣押物品也不出具《上海市公安局扣留物品、文件清单》,整个检查行政过程没有任何执法凭证。扣押冯正虎的物品:手机1部、电话机1部、手机卡1个、U盘2个、以往的扣物清单及传唤证等文件若干、电影光盘若干、其他物品。2012年4月22日起至11月27日,本次扣押物品已违法超期219天。

 

 

二、原告诉求的法律依据

 

1. 确认被告所属国保警察、五角场派出所警察于2010年4月20日、8月3日、2011年2月16日、2月20日、3月3日、6月14日、2012年3月1日、3月20日、3月23日九次抄家扣留原告物品超期不返还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

 

该项诉求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 判令被告返还超期扣押原告的全部财物。

 

该项诉求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3.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1610元人民币。

 

该项诉求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原告的电话、网络设备、手机、电话机、上网卡被被告违法超期扣押,致使原告无法上网及手机通话,而上海东方网络公司、上海移动公司根据合同自动扣除每月上网费及手机固定费用,还有无线上网充值卡的过期作废,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因此,被告理应依法赔偿。

经估算,超期扣押的每天平均赔偿金为5元人民币。截止2012年11月27日,九件超期扣押物品案的超期天数合计4772天,赔偿金为23860元人民币。

 

4. 追究违法超期扣押物品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该项诉求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扣押的;“

 

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项、《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二项、《行政强制法》相关条款,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秉公司法,支持原告的诉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起诉人: 冯正虎

2012年12月25日

 

附件:(所有证据材料已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交。)

1. 冯正虎被被告所属警察六次抄家扣押物品的清单(合计)

2. 2010年4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扣留物品、文件清单》[沪公(杨)(五)行扣字【2010】第453-456号]

3. 2010年8月3日抄家的扣留物品清单(被告未出具《上海市公安局扣留物品、文件清单》,见证人杨浦区公安局国保处警察李军。)

4. 2011年2月16日《上海市公安局扣留物品、文件清单》[沪公(杨)(五)行扣字【2011】第3834-3839号]

5. 2011年2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扣留物品、文件清单》[沪公(杨)(五)行扣字【2011】第3840号]

6. 2011年3月3日抄家的扣留物品清单(被告未出具《上海市公安局扣留物品、文件清单》,见证人杨浦区公安局五角场派出所警察陆巍峰。)

7. 2011年6月14日《上海市公安局扣留物品、文件清单》[沪公(杨)(五)行扣字【2011】第2393-2394号]

8. 2012年3月1日抄家的扣留物品清单原件(在杨浦区公安局五角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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