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正虎致函最高法院院长周强(1):出版无罪,法院枉法

出版无罪,法院枉法

——冯正虎致函最高法院院长周强(1)

 

【编者按】全国“二会”召开之前,冯正虎于2015年2月25日致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EMS: 1067278200808 ),并再次提交刑事申诉状,要求复查冯正虎因行使公民出版权利而遭受三年刑罚的冤案,希望中国的大法官秉公司法,纠正错案,匡扶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先生:

您好。

我是上海市民,也是十三年多一直坚持不懈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刑事冤案(2004刑监字第39号)当事人。

我因行使公民出版权利而遭受三年冤狱。本冤案的裁决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且,显然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 (出版自由)、《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的权益)、《公司法》第五条(依法自主经营)、《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及《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五条(政府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

这起冤案荒唐离谱,但简单明了。检察日报主办的《方圆》杂志2004年第12期已对本案做了报道《以宪法权利的名义出招—上海冯正虎非法经营案透视》,中国网转载http://www.china.com.cn/chinese/law/726184.htm 。而且,上海有些政协代表、人大代表也在两会期间向法院相关部门对本案提出质疑并要求重审。但是,上海的司法机关却一再互相推诿,逃避错案再审的责任,所以申诉十几年尚未结果。

这起冤案的始作俑者是上海市公安局。当年签发《上海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的市公安局局长是兼任市政法委领导职务的吴志明,十年来,他一直任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书记。所以,这起冤案制造时一路绿灯,而申诉平反时一路红灯,甚至我还遭受上海法院的全面封杀、公安部门的报复打压。现在,吴志明先生已转任上海市政协主席,还是有权有势的。本案终审合议庭审判长周芝国是现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他们愿意纠错吗?他们办错案谁敢追责?

中共中央十八大四中全会前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办梁法官主动联系我,安排我参加“最高人民法院远程视频接访”。二中院信访办2014年10月17日中午又用短信通知我:“最高院远程视频接访已申请成功,预定在下周一下午,请于当天14时20分前到二中院信访服务中心等候室等候接待法院已安排。”但当日下午又来电话口头通知:最高院远程视频连接坏了,接访暂停。至今再也没有接到接访通知。最高院与地方法院的远程视频网络连接太脆弱了,4个多月也修不好,最高院远程视频接访是否摆摆样子的?或者,是某领导的干扰,他不愿最高院法官接访我,更不愿看到最高院纠错。

无论有何阻力,我决不屈服,永不息诉,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为捍卫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利与著作权人的权益,我会申诉到底,用尽一切方式抗争。

《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是中日两国第一本研究与介绍中国日资企业、对华投资与贸易的日本企业以及上海市区县及主要产业的电子工具书。出版后,受到政府领导人、企业、新闻媒体及读者的一致好评。当时,天伦公司还作为留学回国人员企业应邀免费参加2000年10月24日~28日第二届上海国际工业博览会,展示上述电子出版物。但是,在博览会落幕后的十五天,一个悲惨的命运降于天伦公司与我。同样这本正版电子出版物,却使我遭受三年坐牢。

我编著、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编辑单位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销售了226本自己拥有著作权的作品,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7.8万余元,而且均已依法纳税。这个案由使我遭受三年刑罚、十万罚金,天伦公司罚金三十万,这是荒唐的千古奇冤。我当然不服,已申诉了十三年多,还会继续下去,终身追责。

2001年11月我在监狱里提出申诉,就遭受虐待,但不屈服,继续抗争,坐满三年冤狱。2002年9月29日得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2003年11月12日出狱后,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2004年9月24日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的回复(未盖有国徽章的最高法院公章,盖的是最高院立案庭的部门章),至今没有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最终处理结果。

2004年11月19日我将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告上法庭,通过行政诉讼由被告举证的方式,获得一份新的最重要的书证,即“同济大学出版社关于《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简体版》(CD-ROM)的出版申请”,证实同济大学出版社已同意《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简体版》(CD-ROM)的出版。而且,我还获知当年上海新闻出版局是依据什么理由提出“请撤选”的批复。“请撤选”的原因不是该电子出版物违反什么国家规定的禁令,而是“出版单位报送的材料中缺少书稿和样片”,只要上海新闻出版局同志花三分钟的时间打个电话,出版社马上就可以满足他们的要求。

这些新证据与原庭审中法官有意忽视我方(原审被告方)提出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的裁决,证明我与上海天伦咨询公司无罪。但是,当时的法院已对我关闭大门,无论是民事、行政案件,还是刑事申诉,只要是我的诉讼案件都被拒收。2010年2月12日我回国后,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0年9月20日我因刑事申诉得到最高院法官接谈,法官受理了刑事再审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但至今没有回复。

过去,我的申诉之路尤其艰难。法官听领导不听法律的年代,在强势的上海领导人指令下,法官不得不拒收我的所有诉讼案件,堵死我的司法救济之路。由于我站在弱势群体一边,为民请愿,捍卫人权,推动法治与民主,维护公民诉权,故遭受迫害,承受以传唤方法的变相拘押、拘留坐牢、强迫失踪、非法监禁、肆意抄家、扣押财物、禁止出国、禁止回国、剥夺诉权等等非法的各种惩罚。而且,更荒唐的是,所有的报复打击都没有法律依据,只有一句话“领导说的”,仿佛回到文化大革命的年代。

中共中央十八大后,我过去提出并践行的“护宪维权”主张,与现在中共中央的“依法治国”决定相一致,我的处境已明显改善。国家主席习近平和您都向全国人民承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子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也说:“现在必须下决心,错案一经发生,惟有依法及时纠正、匡扶正义、方能让民众对国家法治树立起信心。”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法院院长有提出纠正冤假错案的权力与责任。因此,我曾于2014年3月20日用挂号信函(邮局凭证编号:XD00103203531 )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暨审判委员会提出申诉。但至今没有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查回复。现在,我依法再一次向您提出申诉。

我希望,现在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可以独立审判,而不再受上海地方势力的干扰,应当启动平反冤假错案的再审程序,有法必依,有错必纠,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保障人权,匡扶正义。

 

附上下述材料,请审阅。

1.《冯正虎的刑事申诉状》

2.《冯正虎冤案的证据资料——出版无罪,法院枉法》

3. 冯正虎冤狱前后的对照图片

4.《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阅读指南复印件

5.《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电子书光盘复制品

 

此致

敬意

 

上海市民:冯正虎

 2015年2月25日

 附:冯正虎冤狱前后的对照图片

冯正虎冤狱前后的对照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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