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正虎冤案的证据资料

冯正虎冤案的证据资料

—— 出版无罪,法院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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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要】

冯正虎因行使公民出版权利而遭受三年有期徒刑的刑事冤案,涉及中国公民自由出版权利、著作权人的权益及人身自由权利的问题。

申诉人:冯正虎。本案原审被告:冯正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

本案的裁决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且,显然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 (出版自由)、《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的权益)、《公司法》第五条(依法自主经营)、《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及《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五条(政府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

本案再审诉求:撤销上海法院违宪违法的判决(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69号)与裁定(2001沪高刑终字第127号),宣判冯正虎享用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是无罪的,保障冯正虎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案承办单位及责任人: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查禁支队孟民、张吉铭(刑事立案侦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员阮祝军、沈健(批捕、起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冯峰、顾梅、郁亮(一审判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周芝国、胡守根、周强(二审裁定)。

这起冤案的始作俑者是上海市公安局。当年签发《上海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的市公安局局长是兼任市政法委领导职务的吴志明,十年来,他一直任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书记。所以,这起冤案制造时一路绿灯,而申诉平反时一路红灯,甚至冯正虎还遭受上海法院的全面封杀、公安部门的报复打压。现在,吴志明先生已转任上海市政协主席,希望他不再干扰司法。本案终审合议庭审判长周芝国是现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他们愿意纠错吗?他们办错案谁敢追责?

这起冤案荒唐离谱,但简单明了。检察日报主办的《方圆》杂志2004年第12期已对本案做了报道《以宪法权利的名义出招—上海冯正虎非法经营案透视》,中国网转载http://www.china.com.cn/chinese/law/726184.htm 。而且,上海有些政协代表、人大代表也在两会期间向法院相关部门对本案提出质疑并要求重审。但是,上海的司法机关却一再互相推诿,逃避错案再审的责任,所以申诉十几年尚未结果。

《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ISBN 7-900609-33-4,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ISBN 4-931548-98-9,日中展望出版社出版)是中日两国第一本研究与介绍中国日资企业、对华投资与贸易的日本企业以及上海市区县及主要产业的电子工具书,编制技术是最新的,填补了国内对日资企业信息研究的一个空白。上述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后受到中日两国有关机构领导人、企业、新闻媒体及读者的一致好评。天伦公司作为留学回国人员企业应邀免费参加2000年10月24日~28日第二届上海国际工业博览会——2000年高新技术成果展,展示上述电子出版物。

但是,在博览会落幕后的十五天,一个悲惨的命运降于天伦公司与冯正虎。同样这两本正版电子出版物却使冯正虎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陷入一场冤狱。2000年11月13日,冯正虎被上海市公安局查禁支队以“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接着就是逮捕、判刑。2001年6月,冯正虎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并处罚金40万元。冯正虎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8月终审维持原判。冯正虎在狱中继续向法院提出申诉。

冯正虎编著、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编辑单位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销售了226本自己拥有著作权的作品,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7.8万余元,而且均已依法纳税。这个案由使冯正虎遭受三年刑罚,这是千古奇冤,也是闻名天下的上海丑闻。

2001年11月冯正虎在监狱里提出申诉,就遭受虐待,但不屈服,继续抗争,坐满三年冤狱。2002年9月29日得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2003年11月12日出狱后,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2004年9月24日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的回复(未盖有国徽章的最高法院公章,盖的是最高院立案庭的部门章),至今没有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最终处理结果。

其间,2004年11月19日冯正虎将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告上法庭,通过行政诉讼由被告举证的方式,获得一份新的最重要的书证,即“同济大学出版社关于《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简体版》(CD-ROM)的出版申请”,证实同济大学出版社已同意《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简体版》(CD-ROM)的出版。而且,申诉人还获知当年上海新闻出版局是依据什么理由提出“请撤选”的批复。“请撤选”的原因不是该电子出版物违反什么国家规定的禁令,而是“出版单位报送的材料中缺少书稿和样片”,只要上海新闻出版局同志花三分钟的时间打个电话,出版社马上就可以满足他们的要求。

这些新证据与原庭审中法官有意忽视申诉人方(原审被告方)提出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的裁决,证明冯正虎与上海天伦咨询公司无罪。但是,当时的上海法院对申诉人冯正虎已关闭司法救济的大门,一再拒绝冯正虎的再审请求,致使这个冤案维持至今。但是,冯正虎决不屈服,永不息诉,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为捍卫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利与著作权人的权益而继续努力。

冯正虎相信习近平总书记对全国人民的承诺:“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目 录】

 

一、书证

1. 来自上海市市长的称赞

2. 同济大学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书

3. 同济大学出版社关于《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简体版》(CD-ROM)的出版申请

4. 同济大学出版社书号及其书面指示

5.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批复(2000年6月)

6. 《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中文版的宣传广告单(2000年)

7. 《以宪法权利的名义出招—上海冯正虎非法经营案透视》(本文原载检察日报主办的《方圆》杂志2004年第12期。)

二、一审、二审的律师辩护意见

1. 杨绍刚律师的一审辩护词

2. 杨绍刚律师的二审辩护意见

三、冯正虎的无罪辩护

1. 谁之罪?——留日学者冯正虎的狱中自白

2. 冯正虎在一审法庭上的最后陈述

3. 中国公民行使出版自由权利的惩罚(《督察简报》第3期2007年9月5日)

四、司法文书

1. 上海市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

2.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二分院的起诉书

3.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69号)

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1沪高刑终字第127号)

5.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02沪高刑监字第42号)

6.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通知书(2004刑监字第39号)

7.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信访通知书(2007沪高法信访第26195号)

附录:司法文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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