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正虎致函最高法院院长周强(2):保障囚徒诉权

冯正虎致函最高法院院长周强(2):保障囚徒诉权

 

【编者按】继冯正虎于2月25日致函最高法院院长周强要求平反刑事冤案后, 3月1日再次致函周强(EMS:1067278196508 ),并提交的行政申诉状,要求法院纠正行政错案,维护公民出版权利,保障囚徒诉权。最高人民法院应当率先独立审判,不再受地方势力的干扰,让中共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举措走出中南海,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有错必纠,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保障人权,匡扶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周强先生:

您好。

2015年2月25日,我致函您要求复查冯正虎因行使公民出版权利而遭受三年刑罚的冤案(2004刑监字第39号),并同封附上刑事申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请查收。我不仅遭受刑事冤案,还遭受行政错案的侵害。

今天的第二封信函,是向您申诉上海法院的行政诉讼错案(2007刑监字第179号),请最高法院依法再审,维护公民出版权利、保障囚徒起诉权。冯正虎因不服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不准许出版《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电子书的违法行政行为向上海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是实体审判的错误,二审裁定虽然撤销了一审的判决,但犯了程序审判的错误。

本案终审合议庭审判长曹洁是现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她愿意纠错吗?她过去办错案谁敢追责?当时,她真的搞不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还是领导指示的,故意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呢?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2000年6月14日的批复侵犯了冯正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同济大学出版社的出版权益,这是导致冯正虎2000年11月遭受一起冤案的起因。

冯正虎于2004年10月20日向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认定其批复没有法律依据,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但作出了一审的错判,居然以红头文件来取代法律。然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二审时,回避上诉人冯正虎诉状提出的一审法院审判不公正的实体问题,道理输了就索性剥夺上诉人冯正虎的诉权。上海市第一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但同时作出更加荒唐的裁定,不顾当事人坐牢三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实,以当事人超过诉讼期限的理由剥夺当事人的诉权。从此,法院对冯正虎关闭司法救济的大门,一再拒绝冯正虎的再审请求,致使这个错案一直维持至今。

2005年11月15日,申诉人得到上海市高级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知书。2008年7月2日,也得到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的回复(未盖有国徽章的最高法院公章,盖的是最高院行政庭的部门章),至今没有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最终处理结果。期间,申诉人对行政申诉补充了在监狱里因人身自由受限制而所受虐待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足以推翻原审的裁决,证明申诉人的申诉符合再审条件。

2010年2月12日申诉人回国后,继续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2010年9月19日申诉人得到最高法院法官的接谈,并当面提交了行政再审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2013年10月15日再次得到最高法院法官的接谈。但是,至今没有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查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这个司法解释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当一个公民处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况中,他在理论上依然持有诉权,但实际上他根本不可能像自由人一样完整地去行使诉权,与其他自由公民,尤其对国家行政机关的诉讼是处于一种极其不平等的境地,甚至为了自己的人身安全或不受虐待,处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当事人还会暂时放弃诉讼的请求。所以,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法治精神,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执行做出了正确的解释,给与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公民一个司法救济,也就是保证司法的公平公正。

坐牢服刑的人是受到人身自由罚的人、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判断是公认的。一个牢笼中的囚徒连生命受到威胁时都无法自助,根本不可能像自由人一样完整地去行使自己的公民权利,有时连生命健康的权利也难以保证。没有坐过牢的人不会有很深的体会,也无法看懂监狱是怎么一回事。在狱中犯人可以享有的权利与实际享有的权利是两码事,一个小小的狱卒就可以主宰犯人的生命健康权利,更不用说其它权利了。申诉人没有遇到自然灾害及被流氓或黑社会组织绑架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根本不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诉人所遇到的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条款中均有明文规定。

冯正虎于2000年11月13日被拘留,并于2001年6月7日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上海市提篮桥监狱关押至2003年11月12日。2004年10月20日冯正虎向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有效时间=二年起诉期限+三年在监狱里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时期-四年四个月(2000年6月20日至2004年10月20日)。经加减计算,起诉期限的有效时间还有八个月,申诉人的起诉没有超过起诉期限。

不是冯正虎对法律的误解,而是法官对法律的歪曲。再一次提醒诸位法官,冯正虎不是在监狱里从事警察工作,而是度过三年囚徒的岁月。当然,如果徇私枉法的法官将来有过坐牢的体会,就不会把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刑罚看得那么轻松,也会感受人身自由罚的残忍与痛苦,就不会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更不会在审判中草菅人命,而是依法秉公审判。

本案一审的错判显然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出版自由)、《中华人民共和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的权益)、《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五条(政府保 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行政部门无权自行设定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及合法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高于法规、规章)、国家新闻出版署1997年10月10日《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备案不是审批)。

本案二审的错判显然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起诉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诉讼期间内)。

本案再审诉求:撤销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4)卢行初字第31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5)沪一中行终字第20号,撤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沪新出[2000]电子第047号批复。

第一次提出再审申请书的时间:2005年月3月17日。至今近10年,本案尚未再审立案。申诉人要求依法纠错时,各个司法机关都在互相推诿,逃避错案再审的责任,所以申诉未结果。但是,申诉人决不屈服,坚持不懈,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为捍卫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利、著作权人的权益、公民诉权而抗争到底。

过去,我的申诉之路尤其艰难。法官听领导不听法律的年代,在强势的党政领导人指令下,上海法院全面封杀我的诉讼案件,堵死我的司法救济之路。只要是我的案件,不管是行政第一审案件、刑事或行政再审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全部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而且,更荒唐的是,所有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诉讼案件,没有法律依据,只有一句话“领导说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中共中央十八大之后,习近平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力图结束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混乱局面,坚决清除政法领域害群之马,推进中国法治化。国家主席习近平和您都向全国人民承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子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如果全国法院都这样去做,法律、法院及法官就会有尊严与权威。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法院院长有提出纠正错案的权力与责任。因此,我曾于2014年3月20日用挂号信函(邮局凭证编号:XD00103203531 )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暨审判委员会提出申诉诉。至今没有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查回复。现在,我依法再一次向您提出申诉。

我希望,现在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可以独立审判,而不再受上海地方势力的干扰,应当启动平反冤假错案的再审程序,有法必依,有错必纠,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保障人权,匡扶正义。

 

附上下述材料,请审阅。

 

此致

 

敬意

 

上海市民:冯正虎

 2015年3月1日

 

 

冯正虎的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编:200433

电话:021-55225958

手机:13524687100

E-mail:fzh999net@gmail.com

 

 

附件:

一、冯正虎的行冯正虎致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申诉状

二、《冯正虎错案的证据资料——状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一)一审的相关材料

  1.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2004卢初行字第31号)
  2. 冯正虎的起诉状
  3. 上海市市长称赞 《上海日资企业要览》
  4. 同济大学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书
  5. 同济大学出版社关于《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简体版》(CD-ROM)的出版申请 6. 同济大学出版社书号及其书面指示
  6.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批复(2000年6月)
  7. 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
  8. 关于上海新闻出版局一审庭审上出示的文件

10.《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中文版的宣传广告单(2000年)

(二)二审的相关材料

  1.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书(2005沪一中行终字第20号)
  2. 冯正虎的上诉状
  3. 对被拘留人(冯正虎)家属或单位通知书
  4. 对被捕人(冯正虎)家属或单位通知书
  5. 冯正虎的释放证明书
  6. 冯正虎的刑事判决书(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69号
  7. 冯正虎的刑事裁定书(2001)沪髙刑终字第127号
  8. 冯正虎致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申诉状(2015年2月25日)
  9. 以宪法权利的名义出招——上海冯正虎非法经营案透析(《方圆》杂志2004年第12期)
  10. 冯正虎在狱中的艰辛岁月
  11. 冯正虎冤狱前后的对照图片

(三)再审的相关材料

  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2005沪高行监字第113号)
  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信函(2007行监字第179号)
  3. 2010年9月19日最高法院接谈预约单
  4. 2013年10月15日最高法院接谈预约单(原定的日期2013年11月29日由法官电话通知提前为10月15日)

三、《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阅读指南复印件

四、《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电子书光盘复制品

20071619553464
图一、冯正虎在上海提篮桥监狱的大墙外(2003年11月12日出狱当日)

 

20150301-最高院周强
图二、冯正虎致函周强的特快专递的凭证

同时检查

冯正虎:享有宪法权利不是罪——出版自由案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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