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5):冯正虎致北京市公安局的第3次补正申请

出境(5):冯正虎致北京市公安局的第3次补正申请

 

【编者按】自2015年7月9日大逮捕律师至今,共有30名律师、其子女及人权捍卫者被限制出境。2015年10月5日,冯正虎在上海浦东机场被禁止出境,边检警察告知:接到北京市公安局的口头通知,你出境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冯正虎坚决维权,10月8日向北京市公安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于10月31日收到北京市公安局10月12日作出的第1次《补正申请告知书》,当即作出回复。11月20日又收到北京市公安局11月9日作出的第2次《补正申请告知书》,当即作出回复12月5日收到北京市公安局11月24日作出的第3次《补正申请告知书》,当即回复(EMS:108289453560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等其他政府机关都能看懂冯正虎提出类似下述申请事项,并已作出答复,偏偏北京市公安局说看不懂。冯正虎不得不提交第3次补正申请书,指导北京市公安局如何依法答复。这次北京市公安局或许看懂了,至今不肯回复。

 

 

申请人:冯正虎

身份证:310108195407012452

联系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编:200433

手机:13524687100

 

申请人于2015年12月5日收到北京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办2015年11月24日作出并于2015年11月24日邮出的第3次补正申请通知函。该函要求:“请你按照之前向你送达的《补正申请告知书》(市公安局(2015)第36、39号-补告)要求,更改、补充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申请人已在2015年10月31日回复《第1次补正申请书》(EMS:1082894548908)、2015年11月21日回复《第2次补正申请书》(EMS:1082894546108)中,多次确认申请人的申请事项,

1、北京市公安局通知上海浦东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不准上海市民冯正虎出境的法律依据。

2、北京市公安局制作或保存的,关于冯正虎出境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并决定不准冯正虎出境的通知文号。

3、北京市公安局制作或保存,关于冯正虎出境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并决定不准冯正虎出境的通知原件。

申请人申请的上述政府信息相当具体、明确,而是与申请人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相关要求,北京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办应当依法答复。

关于申请人的第1项事项,北京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办可以向申请人指明这些法律依据刊登在何处。

关于申请人的第2、3项事项,1、若北京市公安局没有制作或保存关于冯正虎出境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并决定不准冯正虎出境的通知文号及原件,可以答复:“经查,本机关未制作或获取过如你所述的政府信息。”2、若北京市公安局制作或保存关于冯正虎出境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并决定不准冯正虎出境的通知文号及原件,可以依法向申请人提供复印件。3、若北京市公安局制作或保存关于冯正虎出境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并决定不准冯正虎出境的通知文号及原件属于国家秘密,可以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你申请获取的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上述答复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等其他政府机关的规范答复,他们都能看懂申请人提出的类似上述申请事项,申请人相信北京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办工作人员的认知能力不会很低,也会懂的。

附录申请人的《第2次补正申请书》,重复对北京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办前2次补正申请告知的回复。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办

 

申请人:冯正虎

2015年12月5日

 

 

附录:冯正虎的第2次补正申请书

 

申请人:冯正虎

身份证:310108195407012452

联系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编:200433

手机:13524687100

 

 

申请人于2015年10月8日依法向北京市公安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5项申请事项。

 

申请人于2015年10月31日收到北京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办的《登记回执》【编号:市公安局(2015)第205号-回】、《补正申请告知书》【编号:市公安局(2015)第36号-补告】,贵办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

申请人接受贵办的建议,撤销原申请第4、5项关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等)决定冯正虎不准出境的文件编号及原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直接向国务院主管部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提出申请。

申请人认为,原申请第1、2、3项涉及北京市公安局通知上海浦东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不准上海市民冯正虎出境的政府信息内容已是相当明确、具体的,是与北京市公安局制作或保存的关于不准冯正虎出境的政府信息,而不是关于不准其他人出境或其他公安部门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根据贵办第1次《补正申请告知书》要求,进行上述说明并修正,将原第4、5项申请事项取消,保留原第1、2、3项申请事项:

1、北京市公安局通知上海浦东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不准上海市民冯正虎出境的法律依据。

2、北京市公安局制作或保存的,关于冯正虎出境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并决定不准冯正虎出境的通知文号。

3、北京市公安局制作或保存,关于冯正虎出境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并决定不准冯正虎出境的通知原件。

 

申请人于2015年10月31日回复北京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办的第1次《补正申请告知书》。2015年11月20收到北京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办的《登记回执》【编号:市公安局(2015)第225号-回】、《补正申请告知书》【编号:市公安局(2015)第39号-补告】,贵办要求申请人第2次补正申请。

申请人再次认为,原申请第1、2、3项涉及北京市公安局通知上海浦东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不准上海市民冯正虎出境的政府信息内容已是相当明确、具体的。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北京市公安局制作或保存的,与北京市公安局下设的21个分(县)局没有关系。北京市公安局,与北京市公安局下设的21个分(县)局,与北京市公安局下设的治安总队等部门,显然是不同的,申请人也清楚,所以,申请人填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相当明确、具体,直接追问北京市公安局。申请人居住上海,不清楚北京的政府机构,北京市是否有两个同级的北京市公安局,若真有,请贵办在第3次《补正申请告知书》中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向北京市公安局提出上述政府信息的事由,在贵办10月10日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内已写明,而且还附上相关证据。现在,再次简述如下:

申请人是上海市民,准备去日本探亲旅游,持有合法的护照及签证,已购一月内往返的飞机票。2015年10月5日在浦东机场乘中国国航CA919航班于14:15起飞,上午10:54办理了登记手续,下午约12:30申请人进入浦东机场海关,在浦东机场出入境检查站被上海边检警察禁止出境。边检支队长胡世云警官(警号034525)告知申请人:“北京公安局的通知,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第12条第5项,你出境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在场还有两位警察(警号:035697、035617)。胡警官说:北京市公安局只是口头通知,不肯出具书面通知。

所以,申请人依法向北京市公安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再次强调申请人的3项申请事项:

1、北京市公安局通知上海浦东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不准上海市民冯正虎出境的法律依据。

2、北京市公安局制作或保存的,关于冯正虎出境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并决定不准冯正虎出境的通知文号。

3、北京市公安局制作或保存,关于冯正虎出境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并决定不准冯正虎出境的通知原件。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办公室)

 

申请人:冯正虎

2015年11月21日

 

附件:

1、北京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办的《登记回执》【编号:市公安局(2015)第225号-回】

2、《补正申请告知书》【编号:市公安局(2015)第39号-补告】

3、2015年11月20日收到的挂号信函的信封

 

图一、北京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办第3次补正申请通知函(2015年11月24日)

20151205-北京公安局-信息公开第3次补正申请

同时检查

冯正虎:享有宪法权利不是罪——出版自由案例之一

Post Views: 2,4 ... 阅读更多

发表回复

zh_CN简体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