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失地农民争取宅基地权益的诉讼之路

上海浦东失地农民争取宅基地权益的诉讼之路

冯正虎

 

顾祺生是一位居住在浦东地区的上海农民,原来家有四口人,拥有合法的自有私房195.86㎡、承包地2.5亩、宅基地197㎡、自留地0.32亩,1992年顾祺生所居住的区域列入“浦东外高桥保税区”项目的征地拆迁范围之后,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发展公司”)与顾祺生签订一份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安置给顾祺生的住房只有113.6㎡(产证面积为113.3㎡),其中17.6㎡按商品房价格购买,少给顾祺生99.86㎡住房面积。顾祺生被拆迁后,不仅少了居住面积,而且宅基地等土地未有补偿也失去了,成了失地农民。

顾祺生的案例可以代表数百当地失地农民的情况,也典型反映上海失地农民,乃至全国失地农民的基本维权诉求:1、“余平方”的归还,即缺少安置的房屋面积的补偿;2、宅基地使用权益的补偿。

在这场不公平的交易中,农民觉得受骗上当了,开始了十几年的漫长而艰辛的上访,但占了便宜的征地用地方始终不理睬他们的补偿请求,上访愈演愈烈,期间他们也试图通过诉讼解决他们的“余平方”归还问题,但均遭败诉。数百浦东失地农民曾委托律师代理向浦东法院起诉联合发展公司,失地农民方主张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无效,依据“拆一还一”的国家政策,要求安置同等面积的房屋;联合发展公司主张“等价交换”,他们安置的房屋要比顾祺生原居住的房屋值钱,而该安置协议现在已签约并执行完毕,且没有涉及土地征用的补偿问题,仅是房产的交易而已。法院认为,失地农民因拆迁政策变化而要求确认协议无效,背离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所以不支持他们的诉求。

顾祺生等浦东失地农民真冤啊,明明是被联合发展公司侵占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还要被法院说成诚信有问题,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他们玩不过有政府支持的联合发展公司。我认为,浦东法院的判决没有错,民事诉讼的原则是一事一诉、不告不理,既然顾祺生等浦东失地农民提出的诉请是要求判决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无效、归还缺少安置的房屋面积,没有提出宅基地等土地补偿的诉请,法院就按原告的诉请进行审理,对“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联合发展公司只管房屋拆迁安置,房屋换房屋的交易,不负责土地补偿。顾祺生等失地农民无证据证明对方在签约中有欺诈或威胁的行为,该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还是有效的,顾祺生等失地农民败诉无疑。

数百浦东失地农民上访无路,诉讼无门,求助于我们的律师团队。经有关人士推荐,我们仅接受58位浦东失地农民作为试点,成为上海失地农民诉讼团的当事人。我们的维权思路是从解决失地农民的根本利益(土地补偿)入手,通过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益的补偿一并解决“余平方”的补偿问题,依据法律通过一系列的相关诉讼逼迫逃避的利益侵占方(包括政府部门)回到谈判桌上共同协商解决失地农民受损的利益补偿问题。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失地农民率先开局,并正在创新的路上。

浦东失地农民顾祺生于2016年12月7 日向浦东新区政府依法提出《请求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申请书》,请求区政府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并排除妨碍或给予补偿(证号:沪集宅(川沙)字第108633 号)。《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职责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浦东新区政府至今没有答复,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现已超过法定期限两个月。因此,顾祺生于2017年3月21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理应立案受理,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不顾法律依据作出错误裁定:对顾祺生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顾祺生不服裁定,于2017年3月30日向上海市高级法院上诉,其理由:上诉人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浦东新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而且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明知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即,《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因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立案裁定是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

但是,上海市高级法院2017年6月23日作出驳回上诉的错误裁定。在裁定书,编造的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浦东新区政府收到《请求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申请书》受理或不受理都不做答复,所以顾祺生起诉浦东新区政府行政不作为,这是本案的焦点。现在,上海市高级法院充当了浦东新区政府法制办的角色,在终审裁定书上代表浦东新区政府答复了,试图补救浦东新区政府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其结果篡改了本案的事实。而且,裁定书认定的理由也是错误的,顾祺生与联合发展公司“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诉讼,争议是缺少安置的房屋面积的补偿,与宅基地使用权益补偿的行政诉讼,诉讼的请求与主体都是不同的,怎能混为一谈?

民事诉讼审理时,法官认为一事一诉,也就是一码事归一码事,根据“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请,只问房屋交换,不问土地补偿,更不深究农民与城市居民的房屋拆迁安置区别,法槌落下,联合发展公司胜诉,土地补偿问题另案处理。现在,失地农民提及宅基地使用权保护及其补偿的诉请时,法官却把一码事归另一码事,企图用“一事不再理”的审理原则来捣糨糊。

顾祺生等浦东失地农民当然不服上海市高级法院的终审裁定,决定向最高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我们公开浦东失地农民顾祺生争取宅基地权益的诉讼案例,并向全国执业律师及其他法律人有偿征求顾祺生的《行政再审申请书》(或法律意见书),敬请法律人帮助失地农民争取合法的土地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2017年10月5日

 

 

冯正虎的联系方式:

手机(微信):13524687100

Email:fzh999net@gmail.com

http://fengzhenghu.net

 

 

附:顾祺生的行政再审申请书(样本)

 

 

行政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顾祺生,男,汉族, 1950年11月6日生,

住浦东新区高桥镇 季景北 路**弄*号**1室

 

原审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翁祖亮  区长

住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2001号

 

 

再审请求

 

依法撤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行终235号行政裁定书及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 行初 101号行政裁定书,指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申请人的起诉或直接立案受理申请人的起诉。

 

事实和理由

 

——————————

 

因此,申请人依法向最高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请求最高法院坚守《行政诉讼法》,保卫立案登记制,撤销下级法院的错误裁定,依法受理申请人的起诉,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顾祺生

 

2017年10月  日

 

附件:  

1、原告向被告提交的《请求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申请书》

2、原告的《行政起诉状》

3、原告的《行政上诉状》

4、(2017)沪01行初 101号行政裁定书

5、(2017)沪行终235号行政裁定书

6、编号为【沪集宅(川沙)第108633号】宅基地使用证

7、原告与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

8、(2015)浦民(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

9、(2015)沪一中民(行)终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

10、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本案的全部诉讼材料。下载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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