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滥用第28号传唤证 ——冯正虎被剥夺诉权的行政案件系列之八

【编者按】

2011年6月27日下午2:00许,冯正虎出门外出,受到五角场派出所警察陶卫国的无理阻扰。警察陶卫国出示传唤证将冯正虎带到五角场派出所,然后既没有按法定程序做询问笔录,又没有告知冯正虎究竟以什么其他方式涉嫌什么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莫名其妙地关押了冯正虎3个小时左右后释放。

冯正虎是遵纪守法的公民,但是警察陶卫国出示的传唤证【沪公(杨)(场)行传字(2011)第0028号】称冯正虎“因你涉嫌以其他方式扰乱公共秩序”限冯正虎到五角场派出所接受询问。警察滥用职权,非法使用传唤证来扰乱公民的正常生活。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冯正虎的公民权利。而且,无论在执法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是违法的。

为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2011年7月1日冯正虎告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依法公开6月27日传唤证上称“冯正虎涉嫌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案”的受害方、受害程度、所指的“其他方式”究竟是何种方式、《受案登记表》、何时立案、由哪个部门立案侦办、立案至今侦办进展、立案后法定办结期限等八项信息,但是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超过法定的期限也无法公开上述信息,显然6月27日警察利用传唤证扣留原告的行为根本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办理过合法的传唤手续,纯属个别部门及其警察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

冯正虎2011年10月依法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起诉(EMS:EN694077475CS),该法院接收诉状,但至今既不立案又不裁定。冯正虎坚守法律,持续不断地向管辖法院催办,并依法向上级法院及相关监察部门投诉。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2019年3月10日冯正虎移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EMS:1041700304130),该法院接收诉状,还是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违反《行政诉讼法》。

因此,冯正虎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于2019年5月7日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EMS:1041705682130)。

本案诉求:依法确认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警察2011年6月27日传唤原告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案从2011年10月17日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截止2019年5月10日,法院超过法定立案7日内受理的工作日:1935日以上。

2018年3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成立,2019年1月18日《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向全社会公布,加强党对司法的领导与责任。从此,中国共产党勇于担当起保证司法公正的重任,法院裁决不公正可以依法向党申诉。

上海法院及法官服从地方级级核心、非法剥夺公民诉权、抗拒中共中央确定的立案登记制及《行政诉讼法》等违法现象有所改观,还是依然如故?本案可以作为上海法院抵制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方针及司法不公正的典型案例。

兹公开本案的起诉状及其证据材料,请中共中央及司法领导机关、中外法律人评审,督促司法公正及行政机关纠错。

行政起诉状

原告:冯正虎
住所地: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编:200433
电话: 13524687100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
法定代表人:  局长
住址:上海市平凉路2049号
电话:021-65431000   

诉讼请求

依法确认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警察2011年6月27日传唤原告的行政行为违法。

事实和理由

2011年6月27日下午2:00许,原告出门外出,受到五角场派出所警察陶卫国的无理阻扰。警察陶卫国出示传唤证将原告带到五角场派出所,然后既没有按法定程序做询问笔录,又没有告知原告究竟以什么其他方式涉嫌什么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莫名其妙地关押了原告3个小时左右后释放。

原告是遵纪守法的公民,但是警察陶卫国出示的传唤证【沪公(杨)(场)行传字(2011)第0028号】称原告“因你涉嫌以其他方式扰乱公共秩序”限原告到五角场派出所接受询问。警察滥用职权,非法使用传唤证来扰乱公民的正常生活。

2011年7月1日原告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依法公开6月27日传唤证上称“冯正虎涉嫌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案”的受害方、受害程度、所指的“其他方式”究竟是何种方式、《受案登记表》、何时立案、由哪个部门立案侦办、立案至今侦办进展、立案后法定办结期限等八项信息,但是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超过法定的期限也无法公开上述信息,显然6月27日警察利用传唤证扣留原告的行为根本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办理过合法的传唤手续,纯属个别部门及其警察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

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公民权利。而且,无论在执法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是违法的。

1、传唤程序上的违法

原告于2011年6月27日下午14:40到五角场派出所接受询问,直至当日下午5:30被承办警察释放回家,其间没有做过一次法定的询问笔录,也没有谁告知原告究竟以什么其他方式涉嫌什么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被告所属警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

2、滥用传唤证,变相非法拘禁原告。

原告根本没有涉嫌参与违法事件,2011年6月27日下午是按惯例走访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人民来访接待室,约定与信访办的负责人谈话。参见详细记录当天下午情况的纪实文章《上海公安局五角场派出所的瞎折腾》。被告所属警察违反《宪法》第三十七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一项、《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九条第三项。

因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秉公司法,支持原告的诉求,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冯正虎

2019年5月7日

附件:

1、2011年6月27日的传唤证【沪公(杨)(场)行传字(2011)第0028号】    

2、《上海公安局五角场派出所的瞎折腾》

3、2011年7月1日致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邮寄凭证(EMS编号:EE109054511CS)

4、2011年10月17日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邮寄凭证(EMS:EN694077475CS)

5、2014年1月16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接收诉状的收据

6、 2015年8月11日再次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的邮寄凭证

(EMS:1019302808514)

7、 2019年3月10日移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的凭证(EMS:1041700304130)

8、2019年5月7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凭证(EMS:1041705682130)

警察滥用第28号传唤证一案的全部材料,下载阅读。

图一、2011年6月27日冯正虎的传唤证

证据8-1-传唤证-20110627

图二、20111017向杨浦法院起诉的凭证

证据8-2-20111017向杨浦法院起诉

图三、20190310移向静安法院起诉的凭证

证据8-3-20190310移向静安法院起诉

图四、 2019年5月7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凭证(EMS:1041705682130)

证据8-4-20190507向上级法院起诉的凭证-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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