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入室抢劫可以不追究法律责任吗?

2010年4月19日深更半夜,上海市公安局国保局警察小张率领便衣警察、社区保安人员闯入我家,先把我骗到五角场派出所,然后开始抄家,直至第二天凌晨3:00许,扣押原告的4台电脑、打印机、网络设备等27件物品满载而归。

当时,在我妻子强烈要求下,五角场派出所民警小庞才临时去五角场派出所取来几张《上海市公安局扣留物品、文件清单》,记录了被扣押的所有物品。这份清单没有公章,连案由、见证人、承办人也没有,仅作为这些警察违法行政的证据留下。

在这起闯入民宅、抄家扣物的事件中,上海市公安局国保局警察的行政行为全部违法,没有一个环节是合法的,也没有留下任何合法的行政凭证。2010年4月20日起,原告的私人物品被上海市公安局国保局警察非法扣留了近七个月,至今仍未归还。长期扣押原告的财产同样没有法律依据及合法的行政凭证。

我依法于6月26日向上海市公安局提请国家赔偿,但上海市公安局袒护属下的违法行政。警察非法入室扣留私人财物,与小偷入室抢劫有什么区别?难道警察入室抢劫就可以不追究法律责任吗?

因此,我于11月16日向上海静安区法院提出诉讼,而法院在我意料中至今尚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立案。公众拭目以待:中国究竟是警察大,还是法律大?

冯正虎

2010年12月26日

行政起诉状

原告:冯正虎 

地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室

邮编:200433

电话:021-55225958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学兵  局长

住址:上海市武宁南路128号

邮编:200042

电话:021- 62310110

诉讼请求

一、 依法确认被告所属国保局警察2010年4月19日非法扣留原告物品至今是违法行政行为。

二、要求被告返还非法扣留申请人的全部私人物品(《上海市公安局扣留物品、文件清单(4页)》沪公(杨)(五)行扣字【2010】第453-456号)

三、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因上海市公安局国保局非法扣留申请人向上海东方网络公司租借的MODEM致使申请人不能上有线通网络仍被自动扣除每月上网费120元的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10年4月19日深更半夜,上海市公安局国保局警察小张率领便衣警察、社区保安人员闯入我家,先把原告骗到五角场派出所,然后开始抄家,直至第二天凌晨3:00许,扣押原告的电脑、打印机、网络设备等27件物品满载而归。

当时,在原告的妻子强烈要求下,五角场派出所民警小庞才临时去五角场派出所取来几张《上海市公安局扣留物品、文件清单》,记录了被扣押的所有物品。这份清单没有公章,连案由、见证人、承办人也没有,仅作为这些警察违法行政的证据留下。

2010年4月20日起,原告的私人物品被上海市公安局国保局警察非法扣留了近七个月,至今仍未归还。

在2010年4月19日、20日闯入民宅、抄家扣物的事件中,上海市公安局国保局警察的行政行为全部违法,没有一个环节是合法的,也没有留下任何合法的行政凭证。长期扣押原告的财产同样没有法律依据及合法的行政凭证。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即:“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四条第二款(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第七条(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原告于6月26日向上海市公安局提请国家赔偿。

但是上海市公安局庇护下属部门的违法行为,于8月19日作出不予赔偿决定{(2010)沪公法复函字第37号}。其复函认定: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相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情况。这个认定颠倒是非,上海市公安局国保局在本案的办案过程中根本没有合法的执法凭证,完全是随意的违法行为,不仅实体违法,而且程序也违法。原告向赔偿义务机关提交的证据《上海市公安局扣留物品、文件清单(4页)》(沪公(杨)(五)行扣字【2010】第453-456号),也可以一目了然判断出公安局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连最起码的程序都违法了,这份清单没有公章,连案由、见证人、承办人都没有,简直是瞎折腾。

上海市公安局的不予赔偿决定显然错误,但原告没有立即依法诉讼,为了照顾上海市公安局的面子,希望它通过内部的行政手段督促下属部门自动纠正错误,归还非法扣押的私人物品。但是违法行政的上海市公安局国保局警察至今未归还原告的私人物品,非法扣押期近七个月,而且上海市公安局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也将到期。原告有耐心等待一贯不尊重法律的国保警察改过自新,但法定的诉讼期限不允许。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法院秉公司法,支持原告的诉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冯正虎

2010年11月16日

附件:

1、上海市公安局函复【(2010)沪公法复函字第37号】

2、上海市公安局扣留物品、文件清单(4页)

3、《督察简报》总37期(冯正虎致中共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的公开信《请问俞正声:国保警察入室抢劫的物品怎么归还冯正虎?》)

附录:上海市公安局扣留物品、文件清单(4页)

沪公(杨)(五)行扣字【2010】第453-456号

编号名称数量特征
1EDGE  MODEM银黑
2SanDisk内存4GB
3U盘GH-VFDIGTB 黑色
4无线网卡蓝色天翼 HUA  WFI
5Internet Raid TV蓝银色
6Micro SD 卡
7Micro SD 卡黑 kingston
8中国联通卡1325457729无卡
9U 盘歌捷 mp3
10D-link路由器
11Cable  MODEM白色
12充电器黑色
13移动硬盘黑色
14计算机笔记本Hasee 黑色
15光盘八大一小
16通讯录2009、2006黑色
17名片册黑色
18笔记本电脑黑色
19如意通13198093374无卡
20电脑机箱蓝色
21笔记本电脑蓝色电脑包
22记录本Ebook
23扫描仪A300
24打印机HP laser Jet 1018
25督察简报几十份各期
26行政诉讼资料几十份 
27其他资料几十份 
    
案由:空白

 

办案单位:五角场派出所

被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冯正虎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54

现住址: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被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签名):陈小晶(冯正虎之妻) 2010年4月20日

见证人(签名):空白

承办人签名:空白

这份规范格式的清单没有盖公章,五角场派出所可以否认这是单位行为,仅是个别警察冒领的。

同时检查

冯正虎去理发是寻衅滋事而被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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