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赔(2):超期扣押冯正虎的物品

国赔(2):超期扣押冯正虎的物品

 

【编者按】冯正虎于2010年4月20日、8月3日、2011年2月16日、2月20日、3月3日、6月14日、2012年3月1日、3月20日、3月23日九次遭受上海市公安局国保警察与五角场派出所警察的抄家扣物。其中多次,警察没有检查证、扣留物品清单等执法凭证,属非法搜查。被警察扣押的物品至今尚未全部返还,违反《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冯正虎根本没有任何涉嫌违法事实,而是护宪维权,揭露与批评上海法院司法不作为的违法现象,并倡导维护公民诉权的行动——“我要立案,捍卫法律,还我诉权”。警察每次奉命惩罚冯正虎时,都以一个同样的借口:“你涉嫌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利用法律条款的空隙,肆无忌惮地闯入民宅、抄家扣物。什么是“其他方法”,就是什么方法也没有。频繁地扣押冯正虎的财产,而且霸占不还,这不是依法办案,而是恶意报复,逼迫一个坚守法律的人向不讲法、不讲理的权贵屈服。

2012年底有2次(2012年12月7日、12月16日)以刑事假案名义的抄家扣物,冯正虎已以刑事控告方式控诉警察的违法行为,不列入行政诉讼及赔偿的范围。面对每一次瞎折腾式的抄家扣物,冯正虎必定会在网上公开揭露,并以行政诉讼或刑事控诉的方式或其他方式对抗迫害,追责到底、死缠不放。一个以法律为专长的维权人士若不奋起反抗,而习惯于警察的瞎折腾,这是纵容警察违法犯罪。

在二年多的时间内,冯正虎本人遭受11次瞎折腾式的抄家扣物,次次有记录,若冯正虎不抗争,这些瞎折腾的次数会越来越多,因为受害者遭受侵害者双方都麻木了,逆来顺受习以为常。这些被瞎折腾的次数越多,能博得他人的同情,也是国家无法保障人权的悲哀记录,但对知名的维权人士(或维权律师)来说是一个耻辱,表明我们或许无能,或许怯懦,没有尽到反抗的责任。

2013年起至今,这种瞎折腾的抄家现象不再发生在冯正虎的身上,这是上海的法治进步,还是因人而异呢?现在,冯正虎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二项,于7月28日用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EMS:1020988599314)向被请求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交出国家赔偿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被请求人于7月29日收到。侵害人于法于理应当向被害人赔偿。

 

 

 

赔偿申请书(超期扣押财物)

 

 

请求人:冯正虎

身份证:310108

住所地: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    邮编:200433

电话:021-55225958   13524687100

 

被请求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白少康 局长

住址:上海市武宁南路128号

电话:021- 62310110

 

被请求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

法定代表人:周海健  局长

住址:上海市平凉路2049号

电话:021-65431000

 

 

赔偿请求

 

要求被请求人就上海市公安局国保警察和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警察于2010年4月20日、8月3日、2011年2月16日、2月20日、3月3日、6月14日、2012年3月1日、3月20日、3月23日九次抄家扣押请求人物品超期不返还的行政职务侵权行为予以国家赔偿:

1、返还被非法超期扣押的全部财物(价值10万元人民币)

2、被请求人赔偿因违法超期扣押请求人物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支付10万元人民币的39个月的银行定期利息(2012年4月起至2015年7月)

3、被请求人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9万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请求人冯正虎自2010年2月12日回国后,实现护宪维权的理念,推动维护公民诉权运动,促进司法改革,帮助民众解决法院立案难问题,结果遭受某些领导人的报复打击。家门口有十几个便衣警察及其雇佣的保安人员,天天24小时轮班限制冯正虎的人身自由,同时也危及冯正虎的住宅安全。警察有时出示一张检查证,有时没有任何执法的证明文件,肆意闯入冯正虎的住宅,野蛮抄家,随意扣物,只拿不还,犹如有执照的强盗。

2010年4月19日至2012年3月23日的二年内,冯正虎遭受9次抄家(2010年4月19日、8月3日、2011年2月16日、2月20日、3月3日、6月14日、2012年3月1日、3月20日、3月23日),被扣押的大批私人财物,至今尚未归还。这不是正常的检查执法行为,而是肆无忌惮的捣乱,恶意报复,逼迫一个坚守法律的人向不讲法、不讲理的权贵屈服。

过去这是一个难题,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警察扣物的期限,警察可以滥用职权,以检查为由瞒上欺下,扣押不还。现在有了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强制法》,问题就简单了。《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一、冯正虎遭受九次抄家扣物的概况

 

第一次,2010年4月19日深更半夜,上海市公安局国保部门警察小张、杨浦区国保处警察、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及社区保安人员闯入请求人家,先把请求人骗到五角场派出所,然后开始抄家,直至第二天凌晨3:00许,扣押请求人的电脑、打印机、网络设备等27件物品。当时,在请求人的妻子强烈要求下,五角场派出所民警小庞才临时去五角场派出所取来几张《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记录了被扣押的所有物品。这份清单没有公章,连案由、见证人、承办人也没有,仅作为这些警察违法行政的证据留下。

第二次,2010年 8月3日上午,请求人冯正虎打算穿上“我要立案”的文化衫,静静地坐在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立案大厅等候立案,去唤醒法官的良知,敦促当政者遵守法律,归还公民诉权,开启司法公正之路。但是,请求人尚未出家门就遭传唤,又被抄家拿走两台电脑、两件“我要立案”文化衫以及艾未未摄制的影片《美好生活》等材料。被请求人所属警察拿走请求人的财物,未留下《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而且整个行政过程没有出具任何合法的执法凭证。

第三次,2011年2月16日上午,正当请求人准备去给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云耕寄信时,被请求人所属的警察闯入请求人家,将请求人传唤到杨浦区五角场派出所,然后抄家了三个多小时,抄走请求人的两台电脑、两部手机、十九个文件夹的判决书、起诉书及证据等诉讼材料、十几本《我要立案——上海司法不作为案例汇编(第1集)》、一只南美羊驼绒毛玩具等33大类物品,其中包括请求人致刘云耕的信函打印稿及刘云耕拒收的二封EMS退件。

第四次,2011年2月20日下午,被请求人所属五角场派出所警察陆巍峰等人进入请求人家,拿走电脑、显示屏、打印机各一台,留下一张《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请求人的所属警察把《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当作人民币,可以随随便便进入请求人家里换取任何他们喜欢的财物。

第五次,2011年3月3日上午8:30许,请求人在家吃早餐时,上海市公安局国保部门警察小张、杨浦区五角场派出所警察陆巍峰率领五、六名警察、社保人员闯入请求人家,出具五角场派出所的传唤证,并将请求人带至杨浦区五角场派出所,但没有一位警察来做询问笔录,也没有任何人告知请求人究竟有什么涉嫌违法的行为,莫名其妙地被关押至下午1:30许,又被送至上海市崇明县长兴岛的一个“黑监狱”(鹿鸣农庄),每日24小时由7名便衣警察及保安人员贴身看守,直至3月21日被释放,非法拘禁20天。(非法拘禁案另行处理,已向法院起诉。)3月3日请求人又一次遭受抄家,抄走一台电脑、一部手机。《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在五角场派出所警察陆巍峰处,未交给请求人。

第六次,2011年6月14日上午,上海市公安局国保部门警察小张、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派出所警察陆巍峰率领三名警察及三名雇佣的保安来请求人家抓人抄家。被请求人所属警察抄走请求人的物品:电脑主机一台、显示屏一台、打印机一台、手机一部、《我要立案——上海司法不作为案例汇编(第1集)(108案例)》及《王蓉华要立案(60案例)》二本、《捍卫法律,还我诉权》《请支持“我要立案——捍卫法律,还我我诉权”行动(致人大代表、法官、检察官、律师及维权人士的信函)》等文章若干、“我要立案、捍卫法律、还我诉权”的挂牌4张等。上述扣押物品都是合法的物品,与涉嫌违法根本挂不上钩,而只证明请求人坚守法律、维护公民权利的优良行为,应当表彰奖励,也证明这次传唤抄家绝对是错误的,又是一场瞎折腾。

第七次,2012年3月1日下午15:00许,五角场派出所警察葛德强、王水根、陆巍峰、杨浦区国保警察沈国良及上海市国保警察小张等十名警察入室抄家,出具盖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公章的检查证。扣押冯正虎的物品:电脑2台、显示器2台、手机4部、打印机1台、扫描仪1台、照相机1部、网络设备若干、书籍文件及其他物品。出具的《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盖有五角场派出所的公章,并由承办人葛德强、王水根签字。

第八次,2012年3月20日下午16:30许,被请求人所属警察陆巍峰、沈国良闯入请求人的家,推搡请求人至室内的书房,陆巍峰出拳殴打请求人,接着野蛮抄家。扣押冯正虎的物品:电话机2台、3月1日扣物清单等文件若干、及其他物品。他们没有出具检查证、扣物清单等执法凭证,属非法搜查扣物。

第九次,2012年3月23日下午14:30许,被请求人所属警察陆巍峰、沈国良及市国保警察小张,还有五角场派出所二名穿警服的警察,入室抄家,翻箱倒柜,肆意扣物。没有检查证,扣押物品也不出具《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整个检查行政过程没有任何执法凭证。扣押冯正虎的物品:手机1部、电话机1部、手机卡1个、U盘2个、以往的扣物清单及传唤证等文件若干、电影光盘若干、其他物品。

 

 

二、冯正虎诉求的法律依据与事实

 

上海市公安局所属国保警察、五角场派出所警察九次抄家扣押冯正虎物品超期不返还的行政行为违反《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因此,请求人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四条第(二)项、第七条向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请求人冯正虎已列出9次被抄家扣押物品的清单(合计),估算尚未返还的物品价值10万元人民币。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二)、(三)、(四)项,若扣押财产损坏或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被请求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返还至今被超期扣押的请求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而且还应该赔偿因违法超期扣押请求人物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即39个月的银行定期利息(2012年4月起至2015年7月)。

而且,九次野蛮的抄家都是在瞎折腾,其违法抄家的行政行为严重损害请求人及其家人的身心与名誉。因此,被请求人应当向请求人赔礼道歉,并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上述是请求人的陈述。请求人依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向侵犯冯正虎财产权的公安机关(国家义务赔偿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公安机关领导明断,化解矛盾,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保障人权,支持请求人的请求,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

 

请求人: 冯正虎

2015年7月28日

 

附件:

一、冯正虎9次被抄家扣押物品的清单(合计)

二、部分《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原件复印

  1.   2010年4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沪公(杨)(五)行扣字【2010】第453-456号]
  2.  2011年2月16日《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沪公(杨)(五)行扣字【2011】第3834-3839号]
  3.  2011年2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沪公(杨)(五)行扣字【2011】第3840号]
  4. 2011年6月14日《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沪公(杨)(五)行扣字【2011】第2393-2394号]

 

图一: 2015年7月28日冯正虎向上海市公安局提出赔偿申请书的邮寄凭证

20150728-上海公安-国赔-扣物 

 

图二、冯正虎9次被抄家扣押物品的清单(合计)

 

冯正虎9次被抄家扣押物品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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