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赔(4):从北京绑回上海的非法拘禁

国赔(4):从北京绑回上海的非法拘禁

 

2009年2月15日下午2:20分许,冯正虎与上海市民崔福芳等人赴北京与律师约谈,正走近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国宾酒店的十字路口,忽然遭到十几位素不相识的陌生人猛速把冯正虎包围起来,冯正虎与他们反抗中衣服被撕坏,最后被强行押上停在十字路口的一辆面包车上,其中7名绑匪一同上车。晚上6:30许,冯正虎被转押上商车(牌号:京JP8996),这些绑匪把冯正虎移交给随车而来的三名穿制服的警察,由他们押送冯正虎乘T103次火车回上海。2月16日 上午9:00火车抵达上海,被非法拘禁在上海海军东湖招待所508室、上海客来登宾馆105室。直至2009年3月25日释放,结束了三十九八天非法拘禁的囚犯生活。

进“黑监狱”没有任何手续,出“黑监狱”也不明不白,一名国保警察李军悄悄地驱车送冯正虎回家。信访办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冯正虎:这是政府的行为,是领导指示的。绑架及非法拘禁的官方理由:冯正虎在北京一起走路的同行里有上访人员。以这样荒唐的理由就可以在天子脚下随意随意绑架,并长期非法拘禁一个公民。

信访部门蜕变成截访部门,保安公司行使抓捕拘禁的司法职权,警察成了信访部门的雇佣兵,没有法律依据、没有罪名就可以随意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领导指示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的“正当理由”与“行政依据”,这种势态蔓延下去,中国就成了世界上最危险的国家,每一个公民都没有安全感,中央政治局常委也有可能被绑架到地方,国家主席刘少奇的悲剧将会再次重演。

冯正虎第一次亲身经历后,更加理解访民的遭遇,而这个不公正的体制又很公平,将会使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访民,成为被迫害的对象。绑架、非法拘禁、软禁、截访、学习班等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犯罪事件在周永康统治政法的年代里在全国各地愈演愈烈、层出不穷,现在周永康走了,这些侵犯人权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否应该清算?还是继续维持?如果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还有能力控制国家,还有实施法律的权威,就应当违法必究,扭转官府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普遍趋势,制止官府的乱作为,保障公民的安全与人身自由,缓解日益高涨的官民对抗与冲突。

2015年8月3日冯正虎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二项,用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EMS:1020988589114)向被请求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杨浦区公安分局提交出国家赔偿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被请求人于8月4日收到。冯正虎提出赔偿金441414.48元人民币,侵害人于法于理应当向被害人赔偿。

 

 

 

赔偿申请书

 

请求人:冯正虎

身份证:310108195407012452

住所地: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编:200433

电话:021-55225958   13524687100

 

 

被请求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谢坚钢  区长

住址:上海市江浦路549号

电话:021-25032066

邮编:200082

 

被请求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

法定代表人:周海健  局长

住址:上海市平凉路2049号

电话:021-65431000

 

 

赔偿请求

 

要求被请求人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信访办工作人员、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国保警察、五角场派出所警察非法在T103次火车上、上海市海军东湖招待所508室、客来登宾馆105室非法限制冯正虎人身自由39天(2009年2月15日至2009年3月25日)的行政职务侵权行为予以国家赔偿: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8569.08元人民币

2、因非法监禁不能工作的经济损害赔偿金:42845.4元人民币

3、被请求人应当向请求人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90000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2009年2月15日下午2:20分许,请求人冯正虎与上海市民崔福芳等人赴北京律师约谈,正走近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国宾酒店的十字路口,忽然遭到十几位素不相识的陌生人猛速把我们包围起来,请求人与他们反抗中衣服被撕坏,最后被强行押上停在十字路口的一辆面包车(牌号:沪B49726)上,其中7名绑匪一同上车。上车后,请求人知道他们均是上海市政府驻京办、上海市政府信访办的工作人员,他们均讲上海话,其中一位绑匪头领姓吴。绑匪强行扣留我们的身份证,勒令我们关掉手机,中断我们与外界联系。其间,我们被押在北京朝阳门南天海招待所停留约15分钟,然后又被押回车上,驶向北京车站,停留在北京站的停车场里等候指示。

晚上6:30许,我们被转押上商车(牌号:京JP8996),这些绑匪把我们移交给随车而来的三名穿制服的警察(杨浦区警察的警号038443、长宁区警察的警号024114,普陀区警察的警号03057),由他们押送我们乘T103次(晚上20:08分发车)回上海。在火车上,我们当即向押送我们的上海警察报案,并抗议。我们被绑架的当日,北京律师已向北京市公安局报案。

2月16日 上午9:00火车抵达上海,我们又被押上停在站台上的面包车,直接被送进府村路500号上海救助站,关押在四周铁栅窗的羁押室,等候发落。崔福芳先被她的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领走。中午11:30许,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叶骄驱车将请求人送进五角场派出所。杨浦区公安局国保警察李军他们已在五角场派出所等请求人,见面后他们一再向请求人表示北京绑架的事与他们无关,是上海市政府驻京办、信访部门做的事。请求人当即向五角场派出所报案,警察小叶也做了一份笔录。但是警察仍未释放请求人,继续将请求人扣留在派出所,听候领导的处理决定。直至晚上9:30许,五角场派出所李副所长指示警察将请求人转押于海军东湖招待所508室(地址:上海市国权路24号),从此请求人就在上海被秘密非法拘禁了。2009年3月19日晚上,请求人又被转移至上海客来登宾馆105室(地址:上海市长海路506号)。

在上海的非法拘禁期间,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雇用的8名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杨浦区公司的保安人员(小胡、小钱、小刘、小王、小程、大李、中李、小李,他们都是海陆空、武警部队的退役军人)、4名杨浦区公安局国保警察(李军、沈国良、老吉、老祝)、4名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张云海、庞立斌、戴敏、叶骄)进行轮换看守,还派出2名杨浦区人民政府信访部门的工作人员(小秦、老陆)进行现场督管,共计18人在上海直接参与这次非法拘禁请求人的违法犯罪活动。保守估算,每天的监管工作耗资4千元人民币,39天的非法拘禁(不包括绑架及幕后指挥人员的费用)耗资15万6千人民币。

2009年2月16日至3月25日,八名警察在上海市海军东湖招待所508室、客来登宾馆105室执行拘禁请求人的公务时,没有穿着警服、佩戴警号标志,又不出示人民警察证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执法证件,也没有向请求人出具被请求人作出限制请求人人身自由的决定书等任何执法凭证与法律依据。

信访办工作人员明确告知请求人:这是政府的行为,是领导指示的。绑架及非法拘禁请求人冯正虎的官方案由是:请求人在北京一起走路的同行里有上访人员。以这样荒唐的理由就可以在天子脚下绑架请求人及上海市民崔福芳,并非法拘禁请求人。在中国最长的行政拘留或司法拘留是15天,最长的刑事拘留是37天,而请求人既无违法,又没有犯罪嫌疑,却被政府的截访人员从北京绑架回上海,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的警察非法拘禁了39天。

请求人作为中国公民为什么在自己国家的首都北京都没有安全,连旅游访友的自由权利也被剥夺呢?难道请求人陪同2名上访人员去会见北京律师,一起走在北京的大街上也是违法的吗?上海政府工作人员可以在北京随意绑架、非法拘禁上海市民,然而这些截访官员的职权是谁授予的?没有哪一部中国法律允许这些截访官员可以限制或剥夺其他公民的人身安全与自由权利。依据中国法律,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也是一项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2009年3月25下午5:15分,请求人终于被释放,结束了三十九天非法拘禁的囚犯生活。进“黑监狱”没有任何手续,出“黑监狱”也不明不白,一名国保警察李军悄悄地驱车送请求人回家。

 

 

一、本案件中被请求人所属警察的违法事实如下:

 

1、非法拘禁。被请求人所属警察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将请求人强制拘禁在在T103次火车上、上海市海军东湖招待所508室、客来登宾馆105室,非法限制冯正虎人身自由39天。人身自由是公民享受一切自由的前提和生存最起码的权利,非依据法律不得剥夺或限制任何公民的人身自由。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执法的证明文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任何人作出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处罚显然是违法的。被请求人所属警察违反《宪法》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二款、《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项、《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2、违反保安员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国家规定。被请求人所属警察雇佣并指使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杨浦区公司八名保安员(小胡、小钱、小刘、小王、小程、大李、中李、小李,他们都是海陆空、武警部队的退役军人)监禁公民冯正虎,违反国务院颁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条。

3、知法犯法,违法不报。被请求人所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熟悉限制人身自由的相关法律,明知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将一个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非法监禁在一个没有监禁资质的关押场所,这显然是违法的。但是,被请求人所属警察依然执行明显违法的指令,并未向上级机关举报。被请求人所属警察违反《警察法》第三十三条及警察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基本职业道德。而且,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请求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与理由

 

请求人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一)、(二)项、第七条向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1、被请求人应当支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8569.08元人民币。

 

该项诉求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27日下发通知,公布了2015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219.72元。

2009年2月15日至3月25日的39天,被请求人所属警察对请求人实施了非法拘禁的强制措施。所以,被请求人应当支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8569.08元人民币,即39日×219.72元。

 

2、被请求人应当支付请求人因非法监禁不能工作的经济损害赔偿金43944元人民币

 

被请求人将请求人非法监禁在其住所,致使请求人无法外出谋生,因误工而影响请求人的经济收入,如同请求人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犯一样无法工作。因此,该项诉求依据参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五倍;”

全国2014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为219.72元人民币。

2009年2月15日至3月25日的39天,被请求人所属警察对请求人实施了非法拘禁的强制措施。所以,请求人因非法拘禁不能工作的经济损害赔偿金为42845.4元人民币,即39日×219.72元×5。

 

3、被请求人应当向请求人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90000元人民币。

 

该项诉求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请求人是被强迫失踪、非法拘禁在“黑监狱”中,其伤害远远大于被合法判决而遭受冤狱的损害。没有监禁资质的 “黑监狱”不同于受法律监管下的监狱或看守所,囚犯没有人身安全的保障,关押期限与处境都是无法预期的,时时处于被绑匪撕票而无救援的恐惧之中,其精神受到极度伤害,而难以忍受的心理恐惧又会导致身体伤害。

所以,被请求人理应向请求人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人遭受被请求人所属警察及其雇佣的保安人员非法拘禁39日,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90000元人民币,即39×10000元。

 

上述是请求人的陈述。请求人依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向侵犯冯正虎人身权的杨浦区人民政府、杨浦公安机关(国家义务赔偿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被请求人领导明断,化解矛盾,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保障人权,支持请求人的请求,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法制办)

 

请求人: 冯正虎

2015年8月3日

 

附件:

  1. 《冯正虎绑架案的自述》(《督察简报》2009年4月18日总22期)
  2. 《冯正虎被绑架及非法拘禁期间的日记》
  3. 见证人崔福芳《情况说明》
  4. 警察证人及绑架车辆的证据
  5. 非法拘禁场所的证据
  6. 《失踪人员报案情况简介》

 

 

附录:

冯正虎绑架案的自述

 

2009年3月25下午5:15分,我走出了“黑监狱”,结束三十九天非法拘禁的生活。上海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上海市政府信访接待办公室指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首都北京绑架,并在上海秘密非法拘禁公民,已构成绑架及非法拘禁罪。地方政府的权力已膨胀到如何地步?它可以漠视国法、轻视中央权威,敢在天子脚下公然绑架公民;它的信访部门可以凌驾于公检法,私设监狱,不需要司法程序,可以随意拘捕监禁领导不满意的每一个公民。这些绑架及非法拘禁事件在中国各地已比比皆是、习以为常,冯正虎的绑架案仅是最近发生的其中一个案例而已,只不过是影响力最大的一个,震惊中外,波及朝野,催人觉醒。

 

 一、赴京访友,切磋学问

 

我已有一年半之久没有去北京访友,一直在上海忙于维权工作,计划2月上旬去北京一趟,拜访几位律师及法学专家,他们都是我的好朋友。这个月份北京没有重大会议,去几天就回家,免得3月份去北京有上访的嫌疑,两会期间上北京会让地方当局心惊肉跳、恐惧万分。

2009年2月12日晚上21:00许,我去上海火车站购买当天车票,只有21:46出发的动力车,票价730元,没有其他班次,也只好搭乘最贵车费的火车(动力组软座卧D302次14车厢05号下铺)去北京。我计划明天周五到北京,拜访一些朋友,下周一去最高法院催一下申诉案,当日晚上回上海,在北京住三晚四天。

2月13日清晨7:30许抵达北京,孙建敏、崔福芳、李惠芳三位上海市民来火车站接我,并安排了我在京的住宿。他们是前几天来北京的,这次不是上访而是聘请北京律师,等我为他们引见知名律师后就回上海。我赴京的首站是拜访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莫少平律师是中国第一刑辩律师,名副其实的知名大律师,我与他交往已久,彼此都很熟悉,但尚未见面,这次一见如故,中午我们一行与莫律师、丁律师等人在毛泽东的警卫员经营的毛家饭店聚餐。

2月14日周六下午,我应邀参加北京法学界人士举办的《宪政转型与三农问题》专题研讨会,与众多知名法学家、律师及中国问题研究专家教授结识并交流。知名法学家、中国公民维权理论家范亚峰博士、中国问题学胡星斗教授、李方平、张星水等知名律师都作了专题发言,与会者都积极参加讨论,先天下之忧而忧,一篇关于中国三农问题的政策提议书《收权治官,还权益农——三农改革八项主张》在此定稿诞生了。晚上,与会的新老朋友相聚二桌酒宴,热情洋溢。

2月15日周日下午3:00,我约定与知名维权律师李苏滨、法学博士滕彪及其他北京律师会面,请教一些法律问题。我赴京是私人访友活动,因此很低调,进行得也比较顺利,明天周一晚上就准备乘火车回沪。当时,我确实一点也没有想到,我在北京悠悠自在的旅游,上海当局却如此恐惧万分,以为我赴京去上访告状。上海市政府信访办已在磨刀霍霍,紧急策划并实施绑架我的计划,但我却一切不知晓,还在大大落落地旅游访友。

我被非法拘禁释放后,才听说当时上海当局的惊慌程度。上海市政府驻京办工作人员在北京旅馆的旅客身份证登记系统里,没有发现我的姓名后,就直接到上访人员常住的旅馆进行地毯式搜查,还是没有找到我,他们更加紧张。同时在通向北京的火车上查身份证,凡是上海的上访人员都被送回去,防止这些上海访民与我在北京会合。截访人员的紧张气氛刺激了上海访民的赴京热情,有人也用手机发布我在北京的消息,上海访民就此开始前仆后继地上访北京。

我在北京是住在私人家里的,当然不会在北京的旅馆登记系统里留下姓名。最后,截访人员或许用卫星定位发现我的所在位置,因为我在北京启用了一部我在上海经常用的手机。

 

 二、京城绑架,警匪一家

 

2月15日下午2:20分许,我与上海市民崔福芳等人赴北京律师约谈,正走近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国宾酒店的十字路口,忽然崔福芳很警惕地和我说:“有驻京办人跟踪我们,要小心!”当时我还很自信地说:“不会吧,在光天化日之下他们敢乱抓人?……”正说着,十几位素不相识的陌生人猛速把我们包围起来,我与他们反抗中衣服也被撕坏了,最后被强行押上停在路边口的一辆面包车(牌号:沪B49726)上,其中7名绑匪一同上车。

上车后,我知道他们均是上海市政府驻京办、上海市政府信访办的工作人员,他们均讲上海话,其中一位绑匪头领姓吴。绑匪强行扣留我们的身份证,勒令我们关掉手机,中断我们与外界联系。其间,我们被押在北京朝阳门南天海招待所停留约15分钟,然后又被押回车上,驶向北京车站,停留在北京站的停车场里等候指示。

晚上6:30许,又开来一辆面包车、一辆商车。我们被转押上商车(牌号:京JP8996),这些绑匪把我们移交给随车而来的三名穿制服的警察(长宁区警察的警号024114,普陀区警察的警号03057,杨浦区警察的警号038443)。商车绕北京站周围一圈,原本企图不通过检票大厅,直接从边门进入将我们押上火车,或许他们要防止我们逃跑,或者可以不留下任何录像记录。但是,这天正好北京站另有任务,边门不开,绑匪的司机只好将我们送回火车站的停车场。我与崔福芳下车,由二名便衣与三名穿制服的警察押送,通过检票大厅进入火车站,乘T103次(晚上20:08分发车)回上海。

我们被押上T103次17车厢,位于最后一节行李车厢的前一节,车厢门始终被关闭。在火车上,我们当即向押送我们的上海警察报案,并抗议。我告知他们:“我们来北京旅游访友,遭到非法绑架。你们是上海警察,应当保护我们这些上海市民。刚才把我们移交给你们的这批人就是绑匪,你们应该拘捕他们,解救我们。现在你们却与绑匪沆瀣一气,不拘捕绑匪,反而押送我们这些受害人,继续充当绑匪的角色。”这三位警察无言回答,只是无可奈何地苦笑。

我们被绑架的当日,北京律师也向北京市公安局报案。在火车上,我们打开了手机,向外界发布了被绑架的求助信息。晚上火车徐徐地向上海方向驶去,全世界的网络也在传播中国公民冯正虎、崔福芳在北京被非法绑架的重大新闻。

 

 三、非法拘禁,践踏法律

 

2月16日 上午9:00火车抵达上海,我们又被押上停在站台上的面包车,直接被送进府村路500号上海救助站,关押在四周铁栅窗的羁押室,等候发落。崔福芳先被她的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领走。中午11:30许,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小叶驱车将我送进五角场派出所。杨浦区公安局的国保警察李科长他们已等着我,一见面就说:冯老师,你们还没有到上海,外界媒体都已报道,这件事已影响很大。

我当即向五角场派出所报案,警察小叶也做了一份笔录。国保警察一再向我表示北京绑架的事与他们无关,是上海市政府驻京办、信访部门做的事。但警察仍未释放我,继续将我扣留在派出所,听候领导的处理决定。直至晚上9:30许,五角场派出所李副所长指示警察将我转押于海军东湖招待所508室(地址:上海市国权路24号),从此我就在上海被秘密非法监禁了四十天。

关押的秘密场所不是看守所与监狱,而是上海政府信访部门私设的黑监狱,狭小的旅馆标准客房,每天4人同室拥挤,其中3人是专业保安人员(海陆空、武警部队的退役军人),实施24小时零距离监管。窗户有铁栏,客房内保安人员寸步陪同、贴门坐守,被关押的囚犯插翅难逃。门外还有2名便衣警察24小时驻守,他们驻扎隔壁的客房。整天囚禁于狭小而没有太阳光的囚室,我一再提出要求享受看守所或监狱里最起码的囚犯待遇——放风、去医院治病、向检察院或公安局督察部门申诉的权利,但遭到绑匪领导人的拒绝。

上海市政府信访办雇用8名上海市杨浦区保安公司的保安人员、4名五角场派出所警察、4名杨浦区公安局国保警察进行轮换看守,还派出2名信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督管,共计18人直接参与这次非法监禁冯正虎的违法犯罪活动。保守估算,每天的监管工作耗资4千元人民币,39天的非法拘禁(不包括绑架及幕后指挥人员的费用)耗资15万6千人民币。非法动用警力,糟蹋纳税人的钱财,其目的与后果就是张扬地方政府的权力,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蔑视中央政府与宪法法律的权威。

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与程序,就随意拘禁一个公民。而且,暗无天日的黑监狱不如看守所或监狱规范、安全,处于法律的盲区,囚犯的基本权利无法保障,如同遭受黑社会流氓绑架拘禁一样,有虐待与撕票的恐惧。我进入“黑监狱”的第二天就向看守的警察提交一封致上海最高领导人俞正声的声明,并进行二天绝食抗议,为中国的宪法法律遭受践踏、担忧胡锦涛等中央领导人将来也会在北京遭受地方权贵绑架而绝食警世。

绑架及非法拘禁的官方理由:冯正虎在北京一起走路的同行里有上访人员。以这样理由就可以长期非法拘禁一个公民,应当请北京大学孙东东教授诊断一下截访官员的心理。不是老上访人员,而应该是那些为所欲为的截访官员,“不说100%吧,至少99%以上精神有问题——都是偏执型精神障碍”。法律政策上、事实上都表明上访人员是守法公民,是有道理的申冤者,但是截访官员却偏执地把上访人员妄想为犯罪分子,与上访人员在一起的人都是犯罪嫌疑人,假设众多敌人,草木皆兵,到处狂抓乱捕、非法监禁。

其间,我的亲属向杨浦区公安局五角场派出所、杨浦区检察院报案,要求立案侦查冯正虎的绑架失踪案,但均未被受理。一个活生生的公民忽然人间蒸发,公安司法机关也漠不关心。警察与信访部门工作人员还上我家欺骗,对我家属说:我在参加学习班,领导找我谈话。但是,他们不告诉家属:我被关押的地点。公安司法机关的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都必须依法在拘留的当日通知家属,而信访部门指使警察、保安人员的非法拘留可以无法无天,类似文化大革命中红卫兵小将的“革命行动”,摈弃通常的司法程序。这些官员心目中没有中国宪法法律,没有公检法,只服从发工资的上级领导。

我在“黑监狱”里天天抗议非法绑架及监禁,并拼死捍卫做人的尊严与囚犯的权利。关押至第三十三天,2009年3月19日晚上,“绑匪”允许我兄长与我见面。等我兄长走后,我立即被转移至上海客来登宾馆105室(地址:上海市长海路506号)。此后,我的关押条件略有改善,可以在囚室窗前的停车场内放风。2009年3月25下午5:15分,我终于被释放,结束了三十九天非法拘禁的囚犯生活。进“黑监狱”没有任何手续,出“黑监狱”也不明不白,一个熟悉的国保警察悄悄地驱车送我回家。

 

上述是我的亲身经历。中央政府正在努力改善中国人权的国际形象,但是就在向全世界公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前夕,地方政府又向国际社会增添了中国政府侵犯人权的恶劣记录。绑架、非法拘禁、软禁、截访、学习班等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犯罪事件近几年在全国各地愈演愈烈、层出不穷,冯正虎的绑架案仅是最新发生的其中一件,明天这个厄运又将会落在其他人身上。

信访部门蜕变成截访部门,保安公司行使抓捕拘禁的司法职权,警察成了信访部门的雇佣兵,没有法律依据、没有罪名就可以随意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领导指示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的“正当理由”与“行政依据”,这种势态蔓延下去,中国就成了世界上最危险的国家,每一个公民都没有安全感,中央政治局常委也有可能被绑架到地方,国家主席刘少奇的悲剧将会再次重演。

绑架及非法拘禁冯正虎的主谋及执行人员,涉嫌刑法规定的绑架罪(绑架冯正虎作为威胁上访人员群体的人质)、非法拘禁罪。如果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还有能力控制国家,还有实施法律的权威,就应当追查冯正虎的绑架案,通过这起典型案例扭转各地政府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普遍趋势,制止地方政府的折腾,缓解日益高涨的官民对抗与冲突,保障公民的安全与人身自由,贯彻落实《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我们的公民权利,靠我们自己争取与捍卫。人身自由是一切公民权利的基础,没有人身自由与安全,就根本无法保障其他公民权利的实现。我们应当关心周围人的人身自由与安全,对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非法侵犯,就是侵犯公民的所有公民权利,就是对全体公民的侵犯。我们决不向侵犯我们人身自由权利的邪恶势力屈服,我们需要法治,我们需要安全,我们更需要做人的尊严与自由。

 

 冯正虎

 20009年4月15日

 

一、2009年2月17日囚禁在上海海军东湖招待所508室的第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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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09年2月16日—3月19日冯正虎被拘禁于海军东湖招待所5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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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09年3月19日晚上–25日冯正虎拘禁于客来登宾馆1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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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四: 2015年8月3日冯正虎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出赔偿申请书的邮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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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检查

冯正虎:享有宪法权利不是罪——出版自由案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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